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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征地拆迁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1-11

【京平拆迁课堂】征地拆迁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征地拆迁领域,因环保规划调整引发的纠纷日益凸显,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广东珠海生态农场强制清理胜诉案例,便是典型代表。该案清晰展现了环境公益与个体财产权益的平衡边界,也为同类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关键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是环评领域的核心法律。其第三条明确,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相关规划、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需在编制过程中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相关篇章或说明,而征地拆迁往往是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建设规划实施的前置环节,这意味着引发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划需先完成环评。此外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按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环评分类管理,虽未将拆迁活动纳入,但征地拆迁后的后续建设项目,需按此条规定编制环评文件。
 
生态环境部相关复函:生态环境部在《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拆迁活动本身未被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不应单独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但拆迁过程中若出现粉尘、噪声等污染,相关部门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加强日常监管。同时,拆迁完成后若实施的建设项目在上述分类管理名录内,则必须依法开展环评,这也间接关联了征地拆迁与环评的法律衔接。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基本事实
 
该案中,当事人合法取得珠海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并运营生态农场,农场经营活动符合当时的土地用途与环保要求。后因当地环保规划调整,该农场所在区域被纳入特定生态保护相关规划范围,地方政府以“符合环保公益需求”为由,对农场实施强制清理,未与当事人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也未完整履行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面临巨额经济损失,包括农场设施、养殖物资、预期收益等多方面损失,双方由此引发纠纷。当事人在权益受损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最终实现胜诉,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2、核心法律争议焦点
 
(一)环保规划调整能否直接成为“无补偿强拆”的依据
 
地方政府主张,环保规划调整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为保障生态安全,有权对农场进行强制清理,且因“环保优先”可简化补偿程序。但京平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即使因公共利益(包括环保利益)需要征收或限制私人财产,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公平补偿,“环保优先”不能成为规避补偿义务的借口。
 
(二)强制清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案件中,政府在实施强制清理前,未依法履行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京平律师提出,即使基于环保目的,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也需恪守“程序正义”,程序违法将直接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这一观点最终被司法机关采纳。
 
(三)补偿标准是否需考虑“生态规划调整的特殊性”
 
当事人主张,农场因环保规划调整被清理,除直接财产损失外,还包括前期生态投入(如水土保持设施、绿色养殖设备等)的额外成本,补偿标准应涵盖该部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京平律师强调,补偿不仅要覆盖“直接损失”,还应考虑当事人因规划调整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即当事人基于对原规划的合理信赖,为农场运营所做的合法投入,均应纳入补偿范围。
 
3、法律适用与维权逻辑
 
(一)明确“环保规划调整”的法律边界
 
维权过程中,京平律师首先梳理了涉案环保规划的制定程序,确认其是否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环节(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若规划本身制定程序违法,其作为强制清理的依据便不具备合法性;即使规划程序合法,也需通过后续补偿与程序保障,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
 
(二)以“程序违法”为突破口推翻强拆行为效力
 
针对政府“程序缺失”的关键问题,律师收集了政府未送达催告书、未组织听证、直接实施清理的证据,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主张强制清理行为因程序违法应被确认无效。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核心要件,尤其在环保类拆迁中,程序违法往往成为当事人维权的重要突破口。
 
(三)依据“公平补偿原则”主张合理赔偿
 
律师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地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提交农场设施评估报告、生态投入凭证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超政府拟支付的“基础补偿”。最终推动司法机关认定,补偿需兼顾“直接财产损失”与“生态投入损失”,确保当事人不会因环保规划调整而承受额外的财产损害,符合“公平补偿”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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