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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强制被拆迁人搬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25

【京平拆迁课堂】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强制被拆迁人搬迁
 
征地拆迁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财产权益,然而实践中,部分拆迁方无视法律规定,以断水断电、虚假危房认定等手段强制被拆迁人搬离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先明确我国法律体系中禁止强制搬离的核心依据,通过具体案例剖析拆迁方强制搬离行为的违法性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为被拆迁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要点,助力被拆迁人在面对强制搬离时,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禁止强制搬离的核心法律依据​
 
在我国征地拆迁法律体系中,对禁止强制搬离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从不同维度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刚性约束​
 
该条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核心法规,其中第27条确立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及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同时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逼迁主体的介入。​
 
第31条则进一步明确违法后果,若违反第27条规定实施逼迁,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还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形成完整的责任追究链条。​
 
(二)《土地管理法》的程序与补偿双重保障​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管理法》第48条作出关键规定,要求征收土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核心目标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强调征收土地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未经合法程序审批、未落实补偿安置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从程序合法性和补偿合理性两方面,防止强制搬离行为的发生。
 
(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规制​
 
《行政强制法》第4条、第5条从行政强制行为的通用准则出发,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且不得滥用职权。在征地拆迁领域,强制搬离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行为,需严格遵守上述原则,若未履行法定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或强制手段超出合理限度,均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专项禁止性规定​
 
为进一步细化集体土地上宅基地相关的拆迁规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三类行为:一是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二是违法收回宅基地;三是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为农村被拆迁人在宅基地相关的搬迁中,提供了针对性的法律保护。​
 
二、京平胜诉案例:河南信阳霍先生被强制搬离案解析​
 
(一)案例回顾:违法强拆的典型场景​
 
霍先生在河南省信阳市某老城区合法拥有一处住宅,因当地城市建设更新项目,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在拆迁协商过程中,霍先生首先遭遇断水的非法逼迁手段,后续又收到当地住建局出具的《危险房屋告知书》,被要求限期搬离。然而,直至房屋被强制拆除,霍先生始终未见到正式的房屋征收决定文件及拆迁补偿方案,其合法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完全忽视。
 
在权益受损后,霍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调查程序,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现场取证等方式收集关键证据,发现住建局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拆,行为存在严重违法。随后,霍先生以住建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住建局是涉案房屋的强拆主体,且强拆行为发生在霍先生依法可对相关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内,直接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住建局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判决确认住建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拆迁方(住建局)违法行为深度剖析​
 
1.程序违法:完全背离法定征收流程​
 
一方面,未公示正式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征收程序公开透明的要求。根据法规,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需依法向社会公示,保障被征收人知晓征收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信息,而本案中霍先生未获取上述文件,导致其无法判断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也无法依法主张合理补偿,知情权、参与权被严重侵害。​
 
另一方面,仅凭《危险房屋告知书》就实施强拆,未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即便房屋被认定为危房,行政机关也需履行告知当事人认定结果、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申请复核或行政复议的权利等程序,而本案中住建局未给予霍先生任何异议和救济机会,直接实施强拆,程序严重缺失。​
 
2.实体违法:危房认定缺乏合法依据​
 
住建局以“危险房屋”为由实施强拆,但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专业鉴定报告。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认定需由专业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测、鉴定,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且需明确房屋危险等级及是否必须拆除。本案中,住建局仅以《危险房屋告知书》作为依据,未出示专业鉴定意见,无法证明房屋确实达到“必须立即拆除”的危险程度,属于实体上的违法认定,以此为基础的强拆行为自然不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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