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提前通知被征收人相关事宜
房屋征收不仅关系到城市建设发展,更直接触及被征收人的核心财产权益,而“提前通知”作为征收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的重要前提。实践中,不少征收纠纷的根源恰恰在于征收方未依法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导致被征收人在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局面下,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核心法律依据:房屋征收“提前通知”的法定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是房屋征收程序合法性的核心依据,其中明确规定征收方需通过“公告、公布、通知”等方式,提前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具体条款如下:
征收决定公告义务(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需“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包含征收补偿方案(如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权利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同时需主动做好宣传解释,确保被征收人充分知晓。
房屋调查结果公布义务(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需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逐一调查登记,调查结果需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此外,还需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过户、改建等手续,并明确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该通知需同步告知被征收人。
分户补偿公开义务(第二十九条)
征收部门需建立完整的补偿档案,同时将每户的补偿结果(如补偿金额、安置房屋位置等)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接受被征收人与公众监督,确保补偿公平透明。
二、京平胜诉案例:未提前通知引发的征收纠纷
(一)案例基本情况
项目背景:2007年,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平村委旧村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
关键问题:项目推进中,旧村村小组与第三人北海正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项目合作等事宜达成约定,但未履行对被征收人的“提前通知”义务——既未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也未公布房屋调查结果,被征收人对项目进展、补偿标准等核心信息完全不知情。
纠纷起因:进入实际拆迁阶段后,因征收方未提前告知补偿依据与协商规则,被征收人在补偿协商中缺乏准备,双方无法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达成一致,最终引发纠纷。
三、案例深度剖析:未提前通知的法律后果与权益影响
(一)法律层面:未通知构成程序违法
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述条款,本案中征收相关方未履行“公告、公布”义务,已违反法定程序:
未公告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剥夺了被征收人对“为何征收、如何补偿”的知情权;
未公布房屋调查结果,导致被征收人无法核对自家房屋信息的准确性,可能影响后续补偿金额核算;
程序违法将直接导致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存疑,被征收人可据此主张权利。
(二)权益层面:被征收人陷入被动困境
信息不对称:因未提前知晓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等关键信息,被征收人无法提前评估自身权益,也难以制定合理的协商策略;
准备不足:无法提前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也无法及时收集房屋权属证明等关键证据,在协商或维权中处于弱势;
纠纷风险升级:信息不透明易引发被征收人对征收方的信任危机,进而导致补偿协商陷入僵局,最终引发行政纠纷或冲突。
四、实践启示: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应对指引
(一)对征收方:严守程序,主动履责
及时公告/公布:征收决定作出后需在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如张贴、官网发布),调查结果、分户补偿情况需同步公开,确保信息覆盖所有被征收人;
留存履行证据:对公告照片、书面通知送达记录等进行存档,避免因“未举证已履行义务”陷入法律风险;
主动沟通解释:通过座谈会、入户沟通等方式,向被征收人解读政策,减少信息差,降低纠纷概率。
(二)对被征收人:警惕漏洞,依法维权
关注程序合法性:若征收方未公告征收决定、未公布调查结果,需警惕其程序违法,及时留存“未通知”的证据(如现场照片、沟通记录);
及时主张权利:可通过向征收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获取征收补偿方案、调查结果等文件;若协商无果,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提前准备证据:妥善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装修合同等材料,为后续评估或维权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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