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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给予被征收人合理搬迁期限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9-11

【京平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给予被征收人合理搬迁期限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搬迁期限不仅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更是衡量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的关键标尺。明确合理的搬迁期限,既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也是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一、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搬迁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六条: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搬迁期限等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二、京平胜诉案例​
 
(一)案例详情​
 
陈先生是海南省某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2017年4月18日,管委会制定并施行《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2018年3月19日发布《搬迁公告》,但陈先生未见到征地审批手续文件。经多次协商,因未得到合理搬迁补偿,陈先生未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2018年5月11日,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8月9日强制拆除其房屋。​
 
(二)法律要点分析​
 
征收程序违法:管委会对陈先生房屋征收和安置补偿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然而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未确定具体的搬迁期限,这违反了该条例中关于征收补偿决定应包含明确搬迁期限的规定。​
 
强拆程序违法:即便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管委会也无权直接强制拆除房屋,而需经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执行。但管委会未经人民法院裁定就强制拆除陈先生房屋,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三)维权过程与结果​
 
陈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顾冬庆、邱萍萍、晏红霞三位律师维权。律师协助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管委会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庭审中,律师针对管委会的辩解进行有力回击,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之处。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管委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管委会不服上诉,律师据理力争,强调陈先生的起诉主体资格以及管委会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管委会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启示​
 
此案例充分表明,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搬迁期限是重要的法定要素。征收方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搬迁期限,以此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若征收方未给予合理搬迁期限或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实施强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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