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征收律师胜诉案例分析:辽宁土地征收十年不发确权案件。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框架下,土地国家所有与土地集体所有泾渭分明。然而,辽宁葫芦岛市兴城市的一起土地征收案例,却引发了对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深刻思考。当 “拟征收” 的概念横空出世,农民的权益面临怎样的挑战?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个案例,探寻其中的是非曲直。
一、案例初始情况
辽宁葫芦岛市兴城市政府在 2012 年以拟征收的方式将某村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李双成于 1994 年承包该村五亩土地建果园并定居,果园内有住房及库房。拟征收后,李双成仅获得少量补偿款,且因土地曾被 “预征收”,所在村庄未颁发土地确权证。李双成对土地征收情况感到疑惑,若土地被征收应下发足额补偿款且不再由自己使用,而目前土地仍能耕种且补偿款未发,他担心未来土地若被征收无法证明土地归属及主张补偿。
二、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后的案件走向
李双成委托律师后,于 2018 年 12 月向兴城市人民政府邮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书》,申请对其承包土地及果园内房产确权、登记、发证。葫芦岛市政府拒绝请求后,李双成申请行政复议受挫,遂将葫芦岛市政府起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利。后遵循律师建议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被上诉人所称征收实为拟征收,不能发生行政征收的法律效果,且兴城市政府负有颁发土地确权证的职责。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并责令葫芦岛市政府重新受理复议申请并限期做出复议决定。李双成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后,葫芦岛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兴城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受理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宜。
三、律师专业意见和建议
从专业角度来看,本案例凸显了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实施法律未授权的行为。“拟征收”“预征收” 概念缺乏法律依据,且可能非法限制农民权利、增加农民负担。对于当事人而言,在面临类似土地权益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会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的职责和义务,针对政府的不当行为提出有力的反驳。
对于有同类困扰的当事人,要认识到土地权益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利益关系,自行处理可能难以取得理想效果。专业律师能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有效的解决方案,帮助你在维权之路上少走弯路。选择京平律师事务所,就是选择专业、选择保障,让我们共同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本案律师:
桑兆玉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2010年开始执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2019年度胜诉先锋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桑兆玉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房屋买卖纠纷领域的法律业务,业务遍及全国21个省市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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