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行房屋征收时,应当对房屋进行补偿。
该规定从规范征收补偿和住户搬迁的顺序关系入手,通过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证拆迁户得到充分补偿,杜绝不补偿即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先补偿"有两种情况:
第一,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房屋征收补偿方面达成协议,根据《征收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地点及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工损失、重新安置期间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签订赔偿协议。
第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房屋征收部门和拆迁户之间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和拆迁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由房屋征收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对其进行公告。
住房征管部门要根据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事项,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但具体的补偿方式不同,对履行“先补偿”义务的判断标准也有不同:
如果采用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已经在专户存储,拆迁户可随时支取,视为对拆迁户的补偿;
如果采用现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可以确定安置房屋的位置,待拆迁户搬迁完成后,实际办理交付手续;
实施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可在协议确定安置住房后要求拆迁户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按约定交付。
注意:
"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早于搬迁的时间,应是实际补偿到位。如房屋征收部门只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经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
后搬迁
1.搬迁期限:房屋征收部门对拆迁户作出补偿后,拆迁户应当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拆迁期限由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
2.强制迁离问题:根据《征收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是,从这条规定来看,合法拆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拆迁户在合理期间内不迁离;二是拆迁户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行使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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