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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后,自然资源局抱怨法院机械办案总判行政机关输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10
  一审法院是在机械办案!大多判行政机关败诉!这种审案思路将导致滥诉行为泛滥!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在一起信息公开案中一审承担了不利后果后,云南省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表了这样的上诉意见,给一审法院扣了很多帽子。

  但二审法院没有支持该局的意见,终审驳回上诉。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审慎,维护了公民的权益,也体现了行政诉讼审判应有的导向。下面,京平拆迁律师和大家聊聊具体案情。

  败诉后,自然资源局抱怨法院机械办案总判行政机关输

  房屋土地被征收拆迁,申请信息公开被拒

  2019年3月保山市下辖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自然资源局的下属单位)向朱女士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告知了其申请查询的某小区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资料结果,包括房屋产权人姓名、土地证号、面积等,并告知她:你申请办理分户手续的房屋和土地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已依法征迁,土地证和房产证收回注销。

  朱女士据此向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寄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房屋已依法征迁的所有有效法律文书及相关依据和资料;上述房屋准确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实际面积和证载面积有差别的有效法律文书证明材料或证据材料;上述房屋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所有法律文书依据。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答复:你公开申请的房屋已依法征迁的所有有效法律文书及相关依据和资料,不属于我中心负责公开范围;你申请公开房屋准确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实际面积和证载面积有差别的有效法律文书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房屋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依据是不动产登记资料。

  朱女士对答复不满,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又对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满,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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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一审判决撤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撤销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该县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诉。该局认为,朱女士申请的信息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办面的信息,县自然资源局并非该工作的组织实施机关,没有制作和获取相关信息,房屋征收补偿涉及多部门多项工作内容,且申请的信息内容不明确、具体,故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确定应由何机关公开,未告知其予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并不违反规定。

  该局还认为,而实际需要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实际面积和证载面积之间的差别进行加工制作、分析并提供相关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不予提供。朱女士认为补偿面积不一致,可向征收部门核实。

  该局称:一审法院机械办案,大多判行政机关败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都应以定争止纷为目的,一审法院审案思路将导致滥诉行为泛滥,“恶意诉讼、消耗行政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

  该局认为,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法院应依法不予立案。

  行政机关应承担怠于举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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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二审法院并不这么看。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一些瑕疵,但县自然资源局超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该局作为复议机关虽然提交了证据,但并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并告知人民法院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故,虽然朱女士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明确且需加工分析,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该局已接受怠于举证和未依法行使救济权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的复议行为也须受制于法律规定一并裁判的约束。

  2020年6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

  对此,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审慎的,维护了公民的权益,也体现了行政诉讼审判应有的导向。”赵健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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