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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坐牢被感染新型肺炎,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25

  

  近日,除湖北地区新增病例出现了反弹,五所监狱有505人确诊,而这些新增病例出现在网友们调侃的最“安全”的地方——监狱里。

  监狱虽然与外界隔离,但实际上是一个人员密集的封闭空间,服刑人员的寝室一般为多人间,在这种环境下,一旦有人被感染,疫情将迅速扩散。

   服刑人员坐牢被感染新型肺炎,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负责人何平回应监狱疫情)

  服刑人员在监狱接受刑罚,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无法进行自由活动,更无法像社会人员一样避免外出及出入人员密集的地方。那么,即引发了一个问题:假设服刑人员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服刑人员坐牢被感染新型肺炎,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服刑人员寝室)

  对于此问题,我们可以从最高法发布的国家赔偿案例68号窥见一二:

  吉林一服刑人员赵某某在狱中感染xx病毒,维权7年终获国家赔偿

  案情简介

  吉林一服刑人员赵某某在入狱服刑期间,多次到监狱管理局的下属医院接受治疗,后被查出感染了xx病毒,经吉林高院认定,赵某某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了xx病病毒。以此为由,赵某某向四平监狱申请国家赔偿,但监狱书面决定不予赔偿,赵某某遂向法院起诉,提起国家赔偿。

  时间线:

  2014/12/26——赵某某向四平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15/2/1——四平监狱作出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驳回赵某某的赔偿请求。

  2015/3/23——复议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四平监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驳回赵某某的赔偿请求,赵某某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6/4/27——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赵某某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2018/9/20——赔偿委员会作出(2016)最高法委赔监230号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

  2019/1/2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支持赵某某部分诉讼请求,作出(2018)吉委赔再2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该院赔偿委员会(2015)吉法委赔字第6号国家赔偿决定、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狱赔发(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及四平监狱四狱(刑)赔字(2015)第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二、由四平监狱向赵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三、驳回赵某某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后,四平监狱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2019/10/14——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四平监狱的申诉,即四平监狱向赵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四平监狱对赵某某感染××病毒是否有过错问题。四平监狱主张,××病毒传播仅有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三种途径,在正常的日常生活环境下不会感染,赵某某应举证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了××病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赵某某同期服刑并与其有过接触的服刑人员中有已经确定的××病毒携带者,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赵某某已经举证证明其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监狱无法证明赵某某是在入监前就感染了××病毒。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曾出入赵某某的房间并与赵某某之间存在接触,四平监狱未加以严管及有效制止,说明该监狱没有严格执行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规定,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

  赵某某虽然不能证明其是如何感染××病毒的,但四平监狱同样不能举证证明赵某某感染××病毒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即不能排除其与赵某某感染××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四平监狱与赵某某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且赵某某系高位截瘫服刑人员,活动受限,长期在监狱医院接受监管治疗等因素,四平监狱应当对其与赵某某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负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原决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认定四平监狱怠于履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服刑人员坐牢被感染新型肺炎,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服刑人员集中进行劳动改造)

  结论

  综上,法院认为,赵某某虽然不能证明自己如何感染病毒,但监狱同样不能证明赵某某感染病毒的其他途径和方式,所以并不能排除监狱的管理与赵某感染病毒之间的关系。监狱作为监管方,理应承担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监狱作为刑罚的专门执行机关,应当对处于严格管控之下的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予以充分保障,这不仅是《监狱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还是宪法要求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若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并造成死亡,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等单位在决定是否进行国家赔偿时,应当重点审查认定监狱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疏于疫情管控、是否制定了疫情防控方案、是否正当履职等等问题;若因输入性病例而感染所致,服刑人员客观上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携带病毒的工作人员接触,工作人员又未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当对服刑人员承担责任。

  截至目前,监狱系统因爆发新冠疫情,已有11人被免职,1人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被立案调查,监狱服刑人员也已经转移,全部实施单间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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