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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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党建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党建制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所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本所主营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法律业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党支部及全体党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以党建促所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全所各项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服务于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局。

  第三条 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既要服务于全国各地的广大拆迁户,也要服务于团结和稳定的政治大局。

  第四条 本所党支部要支持律所负责人和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工作,协助律所负责人完成任务和改进工作,同时也要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所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党支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六条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设立党支部,成员由书记、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和群众工作委员共计五名党员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学习例会制度,认真组织全所党员(含积极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先进的思想武装头脑,带动全所各项工作沿着正确轨道前进。

  第八条 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全体党员紧紧围绕上级党委的中心工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定位贯穿到各项执业活动中去,展现首都律师的良好风貌。

  第九条 关心青年律师和女律师的成长,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联系本所的民主党派成员,充分发挥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三章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原则,对党员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发挥党的民主,使党员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对党支部的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统一党员思想,调动党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党支部交给的任务。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教育的开展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保证完成工作、学习任务,发展新党员以及对党员的奖惩。

  第十一条 认真上好党课,加强以党章为主的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史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等。

  第四章 党员发展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求数量,确保质量。

  第十三条 严格把握发展党员程序,做好群众评议,严把“入口”关,支部严格审核各项材料,特别是学习心得和思想汇报,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支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基础知识,加深他们对党的认识,切实解决思想入党的问题。

  第十五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特别对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律师职业伦理方面的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须经不少于40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辅导工作,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第十九条 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五章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 全所党员均有缴纳党费的义务,党费的收缴标准按照党内法规文件执行,党员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党费的,按照党内法规并报上级党委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党费。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支部统一收齐,按期填写党费收缴登记表,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向上级党委及时按比例缴纳。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表彰本所优秀共产党员以及慰问或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二十五条 每项党费的支出都必须说明支出的原因、用途、金额等,并有合法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党费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应向上级党委汇报党费的收缴与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党委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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