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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城市拆迁案例:协议已签,我拿什么维权?
【写在案前】 甘肃省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锁匙之地,是丝绸之路行经的黄金路段,与蒙古接壤,其像一块瑰丽的宝玉,镶嵌在中国中部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上。白银,正如其名一样,充满着神奇和美丽。白银市更是丝绸北路的咽喉孔道和中西文化交汇之地,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推进,周边一个5000万人潜在的消费市场正在形成。白银市作为有着良好发展基
发布时间:2013-05-09 10:24:16 -
浙江城市拆迁案例:二十户老百姓权益的的回归
【写在案前】 去年,新的《拆迁管理条例》终结了长期以来一直被地方政府奉为至宝的行政强制拆迁,中央也三令五申,严禁地方政府对群众的合法房产实施行政违法强拆,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强制拆迁。《条例》的颁行,对地方的暴力拆迁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于是拆迁走上了所谓合法暴力拆迁的道路。一纸不关乎法律的《拆迁许可证》,成了暴力拆迁堂而皇之的通行证。明明是印着大红公章的《拆迁许可证》,拆迁户依赖政府公信力与威慑力,不明不白的把自己的地盘拱手相让。 浙江省温州偏处东南一隅,地处浙闽交界地带,三面环山,一面靠海
发布时间:2013-03-20 15:19:12 -
甘肃城市拆迁案例:协议已签,我拿什么维权?
【写在案前】 甘肃省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锁匙之地,是丝绸之路行经的黄金路段,与蒙古接壤,其像一块瑰丽的宝玉,镶嵌在中国中部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上。白银,正如其名一样,充满着神奇和美丽。白银市更是丝绸北路的咽喉孔道和中西文化交汇之地,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推进,周边一个5000万人潜在的消费市场正在形成。白银市作为有着良好发展基
发布时间:2013-03-05 22:05:53 -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正确确定拆迁和裁决的主体,尽量避免政府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 应当说,在政府职能的转型时期,让政府完全退出在城市改造和建设上的直接参与和干预,是不现实的。但应尽量淡化政府机关的市场主体色彩,特别是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益项目的建设,政府应尽量退到幕后,让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到前台唱主角,政府只起一个制定规则和运用规则进行管理和裁决的作用,避免与民事主体之间的直接对立。既然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都要由市场主体来经营,那么像房地产开发这样的经营项目,政府机关就更应该退避三舍了。
发布时间:2013-03-13 10:11:13 -
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标准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办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所有人在此不仅指产权人,还包括两种代管人:一是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即私房的产权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二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作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限内的残存价值
发布时间:2013-03-06 21:43:27 -
房屋买卖需要注意事项
1、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等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 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房屋,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不能自由买卖,其交易要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比如,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的买卖与商品房买卖又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只适用商品房买卖,
发布时间:2013-03-05 22:31:50 -
浅析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的完善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上升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拆迁量连年上升,拆迁补偿安置欠妥引发农民不满和失落,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趋突出,农民反映拆迁的上访有增无减,损害农民利益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农村房屋拆迁矛盾已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尽管还不完善,但毕竟有一个规范性法规。但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发布时间:2013-03-05 23:15:33 -
农村城镇化进程中规划工作莫忽视宪法的指导
为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以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改变了过去城市规划、乡村规划由《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分别调整的状况,制定了统一的《城乡规划法》。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人口将大量减少而非农业人口将大量增多并向城市集中,呈现城镇化(也称城市化)的规律。目前我国正逐步城镇化,这是正在发生的事实,也是大趋势。由此,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发布时间:2013-03-05 23:22:40 -
论农村房屋拆迁立法的完善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上升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拆迁量连年上升,拆迁补偿安置欠妥引发农民不满和失落,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趋突出,农民反映拆迁的上访有增无减,损害农民利益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农村房屋拆迁矛盾已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尽管还不完善,但毕竟有一个规范性法规。但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发布时间:2013-03-05 23:08:00 -
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确认权利人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被拆迁所获得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均等分割。 房屋拆迁时尚未成年的家庭成员问题,未成年子女在集体土地私有房屋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在申请建造房屋时已满十六周岁的家庭成员,建房时已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用于家庭生活的,或则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建房的劳动投入的,
发布时间:2013-03-05 23:07:24 -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城市规模的急剧扩张和小城镇化建设的加快,使得原本集中于城市中的房屋拆迁问题逐步向市郊、工业区周边、休闲、旅游、风景区及交通道路周边的农村拓展。相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农民房屋拆迁办面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和有力保障。 一、明确区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 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同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发布时间:2013-03-05 23:23:17 -
对农村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城市规模的急剧扩张和小城镇化建设的加快,使得原本集中于城市中的房屋拆迁问题逐步向市郊、工业区周边、休闲、旅游、风景区及交通道路周边的农村拓展。相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农民房屋拆迁办面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和有力保障。 一、明确区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 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同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发布时间:2013-03-05 23:06:32 -
拆迁-违法强拆-偷拆-拆后不认账
作者:无法无天啊 2010年以来,曾有多家开发公司对我位于邯郸市滏园街与滏漳路交叉口西北角的一栋二层小楼的建筑物进行开发。2012年6月份左右,邯郸市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龙某,也找我们谈论开发的事情,具体赔偿都没有谈,事情被搁置。 2012年9月9日,发现我的门面房建筑被金梧桐开发商在没有任何协议和通知的情况下偷拆,使我的房子及屋内一切物品(冰箱,空调,洗衣机等)所有饭店的一切用品全部损坏,变成一片废墟。致使我遭受了具大的经济损失,精神上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该处房产系我于2005年通过河北省拍卖公司
发布时间:2013-03-05 23: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