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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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征地拆迁胜诉:城中村改造拆迁超出规划部分若已受过行政处罚,缴纳了罚款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6-08
  

  【原告】张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新亮律师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张女士在江苏省某市某村建有房屋一套,1991年,张女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两层住宅,张女士未经批准加盖第三层,1994年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对其罚款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年,张女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张女士再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建设附属建筑。2017年某日,该区域划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征收双方就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了加快征收进程,2020年某日,区政府对张女士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女士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新亮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补偿。张女士的房屋建设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出规划部分已受过行政处罚,也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并已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故该层房屋属于已经行政处罚予以保留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另附属楼房扩建、翻建已取得施工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应当作为合法面积予以计算。而被告区政府仅对部分房屋面积补偿安置,对其他部分不予补偿安置显然错误。且区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只有产权置换,没有货币补偿,显然侵犯了拆迁户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因此,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撤销被告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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