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钉子户不超5%可强征”系误读
一、钉子户不超5%可强征引起激烈讨论 2015年08月12日,《南方都市报》SA01版刊登题为《钉子户不超5% 开发商可申请强征》的报道,称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首次提出了 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 等突破性条款。 这则消息发出之后,大家可以看到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并发表关于钉子户不超5%可强征的评论。有人持积极态度,认为这是政府主动
发布时间:2015-09-07 14:48:16 -
雄鸡一唱天下白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狄更斯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这个时代对于我们律师群体而言是一个最好的时代,经过多年的法治观念普及,我们的职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肯定、越来越多的委托人相信法律可以解决他们的困境,走上了合法维权的道路。但阳光下却总有阴影存在,对于我们而言这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总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在我们的身边围绕,总有一些不和谐的事件屡屡发生。 对于律师而言,话语权是我们的立业之本,剥夺我们的话语权无异于动摇了我们这个职业的根基;封住律师的口,无异于扼杀了律师的职业生命。对于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
发布时间:2015-06-16 15:25:37 -
新旧行政诉讼法衔接中必须了解的四大问题
一、谁能告行政诉讼原告范围扩大 旧法: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旧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新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
发布时间:2015-06-03 16:26:11 -
行政公文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行政机关以批复、会议纪要以及函等公文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以前述公文类形式作出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批复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事项作出答复时使用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批复是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带有很强的权威性。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其撰
发布时间:2015-01-09 15:51:57 -
立项中不容忽视的程序
立项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中是指建设项目已经获得政府投资计划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是项目前期工作的一部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阶段的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审批制(针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核准制(针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目录以外的项目)。 本文以核准制为例,不讨论核准制项目立项的详细制度,也不讨论其报批流程,仅就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程序性问题作统一梳理。 《企业投资
发布时间:2014-12-08 11:44:42 -
现行体制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再利用的迫切需要与土地原本合法使用权人之间的紧张,是重新开发建设无可回避的障碍,实践中,政府往往采取房屋征收的模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以解决建设用地日渐匮乏的难题。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行政 国有土地使用权,简而言之,就是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国有土地使用者。从性质上来讲,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
发布时间:2014-12-01 16:13:17 -
贵州农村拆迁案例:省政府适用法律错误,三份复议决定被撤销
问题提示:省政府认为信息公开不作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是否正确? 【案件索引】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筑行初字第2XX号、(2015)筑行初字第2XY号、(2015)筑行初字第2XZ号 【基本案情】 原告:胡先生 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 胡先生是贵州省福泉市龙昌镇某村的村民,在村上拥有自己的房屋用于生活居
发布时间:2015-07-22 15:21:22 -
贵州农村拆迁案例:市国土局逃避信息公开职责,接连败诉
信息公开是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对于征地拆迁作为拆迁户享有对相关政府信息的之前权,这样才能通过法律赋予的知情权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公民的这一权利予以明确的保护,对于侵犯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法律明确禁止。案件中拆迁律师充分运用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依法启动法律程序,维护了委托人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合法权利,值得称赞和学习。
发布时间:2015-07-06 17:35:01 -
山东商铺拆迁案例: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被法院确认违法
【关键词】征收决定 补偿安置方案 无证房屋 经营性用房 【基本案情】 家住山东省滕州市的邱先生(化名)等10户居民,在2000年前后与当地居委会签订了购买宅基地的合同,并自建房屋用于经营和居住。多
发布时间:2015-07-01 18:04:00 -
山东城市拆迁案例:对非法逼迁视而不见的市政府终败诉
家住山东省潍坊青州的陈先生(化名)等三户,在当地拥有合法住房,这些房屋购买年限并不长久,居住环境很好,加上房屋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陈先生等户在此生活的非常舒适。后当地政府启动的某建设项目使他们的房屋面临被征收,陈先生等户本来并不想搬离原住处,但考虑到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需要,还是愿意配合政府的搬迁工作,可谁知政府给出的征收补偿却着实让人无法接受。开始谈的征收补偿强制性只能产权置换,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而置换的房屋无论从地理位置还是居住环境与现在的住房都相差甚远,在陈先生等户的强烈要求下
发布时间:2015-06-30 14:10:02 -
内蒙古城市拆迁案例:“无公开内容”不等于“无需公开”
当事人郑先生(化名)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某处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用于出租和经营,后当地政府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使当事人的房屋面临被征收。但是,拆迁办直到上门测量也没有向当事人出示任何证明征收行为合法的文件,且给出的征收拆迁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当事人的房屋位于市中心繁华地带,且交通便利,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不断攀升,要不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当事人根本就不想搬迁,按照目前的拆迁补偿标准当事人是万万接受不了的。后来,当事人在网上看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
发布时间:2015-06-26 17:05:27 -
江苏城市拆迁案例:法院判决市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
政府法定职责并非可以置之不理、一推了事 马先生(化名)在江苏省苏州市浒墅关镇拥有两套合法房屋,近年来随着地方搞城镇化建设的范围不断扩大,马先生的两套房屋先后都被拆迁。拆迁对百姓来说本是件好事,可以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和住房环境,但是,非法的拆迁程序和变相的违法强拆手段却往往让当事人苦不堪言、难以接受。马先生的两套房,一套在2006年6月28日被人偷偷拆除,发现时只剩下一堆水泥和砖头,家中财物也一并化为乌有。另一套房屋在2009年6月19日被一帮不明身份的暴徒,翻墙而入,如狼似虎,像强盗似的将马先生的房子强行拆
发布时间:2014-12-02 10:44:34 -
面对拆迁,律师能为您做什么
有很多的咨询会经常的说,你们 拆迁律师 有什么用呢,能帮助我们做什么呢?更有甚者有的咨询人直接就会说你们律师什么用都没有嘛。 其实是非曲直,公道自在人心,请过律师的人都知道律师究竟在他们的拆迁维权路程中起到了怎么样的作用,拆迁律师在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帮助他们做了什么样的工作。 但是现在呢我还是打算给大家简单的说明一下,面对拆迁律师到底能为您做过什么,他们都充当着怎样的角色,以达到为大家解疑释惑的效果。 一、 拆迁律师 是拆迁户心中的定心丸 面对拆迁,大多数拆迁户都是慌乱而无措的,这种慌乱大多源于他们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也正是由于这种不了解导致他们在面对补偿政策的时候,对于合法合理的 拆迁补偿 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往往觉得自
发布时间:2015-07-20 14:56:09 -
半夜暴力违法强拆为什么在不同地区上演?
半夜暴力拆迁 是新的违法强拆潜规则,拆迁户很难防范,拆迁律师提醒广大拆迁户,如果在房子拆迁办面有争议的,要注意 半夜暴力拆迁 手段。拆迁律师简单的讲 解几个半夜拆迁手段的一些细节问题,仅供广大拆迁户来参考与防范,首先我们分析,半夜暴力拆迁手段都是采用不明身份人员进行威胁,暴力手段使用的是半夜破 门而入,打人,捆绑,用车拉走,或者把人控制起来,人与房屋隔离的方法进行机械违法强拆,基本上屋子里的任何东西都是拿不出来的,所以我们如果面临拆迁,而且有 争议。 拆迁律师建议大家, 第一步,转移私有财产。 第二步,半夜睡觉做好防护。 第三步,把屋子里的外景和内景全部录制拍照,这个是采取证据,在没有转移财产和 私人物品的时候取证。 第四步,我们要藏好一个备用电话,
发布时间:2014-08-20 1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