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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服,该走什么程序?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4-21

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服,该走什么程序?
 
一、提问
 
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不服,应当按照什么程序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回答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服,需在法定期限内先向相关主体(法院或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专业技术评审或启动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三、核心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23、24条(司法评估异议期限、异议处理流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鉴定相关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重新鉴定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30条(评估报告异议解释权)。
 
四、当事人可主张的权利
 
1.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
 
2.要求评估机构对异议内容作出书面说明、补正的权利;
 
3.对评估机构说明仍有异议时,申请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权利;
 
4.有法定情形(如评估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时,申请重新评估的权利;
 
5.对法院异议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或上诉的权利。
 
五、当事人此时此刻该做的事情
 
1.确认收到评估报告的时间,牢记5-10日的异议期限(司法评估5日,拆迁评估10日),避免超期丧失权利;
 
2.梳理异议核心理由,明确是财产信息错误、评估资质不符、程序违法还是结果不合理;
 
3.收集并整理佐证材料,包括评估报告原件、财产权属证明、市场交易案例、评估程序违法的相关证据等;
 
4.撰写书面异议书,明确异议理由、诉求及证据,按要求提交。
 
5.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建议联系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维权,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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