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方指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偏低,可要求重新评估吗?
一、提问
拆迁方单方面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结果明显偏低,低于同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格,我是否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二、回答
可以要求重新评估,你可先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此实现重新评估的目的。
三、核心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机构应独立公正开展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10日内可申请专家鉴定。
四、当事人可主张的权利
1.对偏低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的权利;
2.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
3.要求评估机构说明评估依据、评估流程、参数选取等相关情况的权利;
4.拒绝认可违法评估报告,不签署基于该评估结果的补偿协议的权利;
5.若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实地查勘、与拆迁方串通),可向住建部门投诉并要求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6.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要求撤销违法评估报告、责令重新评估并补足补偿差额的权利。
五、当事人此时此刻该做的事情
1.留存好评估报告原件及送达凭证,标注收到报告的日期,避免错过10日复核期限;
2.收集核心证据:房屋产权证、房屋现状照片/视频、同地段近6个月类似房屋交易记录或挂牌价截图、房屋装修合同及发票等;
3.书面提交复核申请,明确载明评估结果偏低的具体理由(如低于市场价、未考虑装修价值等),留存申请送达回执;
4.不轻易签署任何与偏低评估结果相关的补偿协议,避免丧失维权主动权;
5.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建议联系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维权,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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