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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拆迁律师:夫妻离异后共有产权房屋拆迁的补偿怎么分配?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1-25

城中村拆迁律师:夫妻离异后共有产权房屋拆迁的补偿怎么分配?
 
以案说法:原告龙女士于2009年与第三人张先生结婚,婚后居住在长沙市某村的一处房屋,该房屋原系公公所有。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加盖了二层和三层。2014年1月公公立下遗嘱,财产归儿子和儿媳所有,同年8月龙女士与张先生离婚,但未划分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4月,因当地某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8年1月,龙女士起诉长沙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时,该公安分局将上述拆迁补偿协议作为证据提供,龙女士才得知协议存在。她认为区分局明知其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之一,且张先生并非安置协议签订的适格主体,却故意与其签订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在律师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法院支持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鲁金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撤销原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与第三人张先生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1、房屋权属及财产划分相关情况
 
房屋来源及变动:房屋原本为龙女士公公所有,龙女士与第三人张先生婚后共同出资加盖了二层和三层。公公立下遗嘱将财产归儿子和儿媳所有,但龙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争议: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与第三人张先生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龙女士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之一,张先生并非安置协议签订的适格主体,该区分局此举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2、龙女士起诉期限问题
 
区分局主张: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依据 2015 年龙女士起诉第三人张先生以及张先生妹妹要求分割公公遗产的民事判决中提及张先生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推断龙女士已知道该协议内容,进而认为龙女士起诉期限可能已超法定期限。
 
实际情况分析:一方面,民事判决中提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与本案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金额不一致,不能确凿认定为同一份协议;另一方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而区分局未举证证明龙女士知道协议内容的具体时间,且龙女士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相关民事判决作出后,在 2018 年 3 月 1 日提起本诉,期间未超过一年,所以龙女士的起诉期限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3、区分局对房屋权属核实情况
 
未充分调查核实: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作为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及涉及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但在本案中,不管涉案房屋二层、三层属于公公遗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龙女士对涉案房屋均享有一定权益,且其与张先生户口均登记在涉案房屋之上,然而区分局未对龙女士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权利进行调查认定,就按法定继承认定涉案房屋全部属于第三人张先生所有,此做法明显不合理。
 
二、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1、明确起诉期限未超问题
 
在关于龙女士起诉期限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关键问题上,律师进行了深入剖析。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主张从以往民事判决中推断龙女士已知协议内容,但律师指出:
 
首先,该民事判决中提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与本案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金额不一致,不能确凿认定为同一份协议,以此反驳了对方仅凭民事判决就认定龙女士已明知本案所涉协议内容的观点。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律师指出本案中,区分局未举证证明龙女士知道该协议内容的具体时间,且之前提到的民事判决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作出,龙女士于 2018 年 3 月 1 日提起本诉,期间尚未超过一年。通过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并结合具体时间节点进行分析,有力地证明了龙女士的起诉期限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为案件的进一步推进奠定了基础。
 
2、指出区分局调查核实工作缺失问题
 
律师强调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作为具有组织实施征地补偿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及涉及的人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就本案而言:
 
不管涉案房屋二层、三层究竟是属于公公的遗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龙女士对涉案房屋均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是基于其婚后与第三人共同出资加盖以及公公立下遗嘱等情况所确定的。
 
并且龙女士与第三人张先生户口均登记在涉案房屋之上,然而区分局未对龙女士就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权利进行调查认定,而是简单按法定继承认定涉案房屋全部属于第三人张先生所有,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律师通过清晰梳理龙女士在房屋权属方面的权益情况,以及指出区分局在调查核实工作上的严重缺失,让法院充分认识到区分局在此案中的不当处理方式。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努力,即准确论证起诉期限未超以及指出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工作的不合理之处,京平拆迁律师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其观点,最终赢得了此次纠纷,使得法院作出撤销原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与第三人张先生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的判决。
 
本案律师:
 
宋金玉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十六年的法律服务经验。自2011年开始,宋金玉律师一直从事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鲁金艳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2019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执业后代理数千起征地拆迁案件,每年开庭上百次,足迹遍及全国多地法院。专业、负责的精神得到委托人一致认可与好评。多次受邀参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在栏目中态度严谨、工作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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