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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批文当作2018年的征地依据合法吗?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24

  2014年的批文当作2018年的征地依据合法吗?

  征地批文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要清楚,征地批文到底指的是什么?征地批文或征地批复,是老百姓的通俗叫法,体现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具体指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

  1、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14年的批文当作2018年的征地依据合法吗?

  2、土地征收批准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民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3、14年的征地批文,2018年是否有效?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九)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因此,判断“征地批文”是否失效,时间只是条件之一。只有满足①满两年②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征地批文”才会失效。但是,对于征收已经实施,但满两年未利用已征收土地的情况,并不会导致“征地批文”失效,也不会必然导致已经实施的征收失去依据。但征收方仍要面对“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恢复土地耕地”等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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