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政发〔2021〕23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我县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按本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涉及本标准范围外的种植(养殖)物补偿的,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三、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交通等地上附着物设施的,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四、补偿后,所有者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处置,逾期视作自行放弃,不得影响土地交付。
五、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象政发〔2019〕126号)和《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象政发〔2019〕147号)文件执行。
六、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对拟征土地开展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内的土地现状调查。
七、有以下情况的,依法不予补偿:
(1)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的;
(2)种植(养殖)物超过正常标准密度的部分;
(3)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本通知已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21年7月17日起执行。
附件: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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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青 苗 作 物  | 
	
	 1、单年生经济作物  | 
	
	 3000-3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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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莓:12000-18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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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果树类  | 
	
	 杨梅树  | 
	
	 幼龄期:5—30元/株 初产期:40—180元/株 中产期:190—380元/株 盛产期:390—600元/株 衰老期:200—300元/株(特优树种追加200元/株,限中产期和盛产期。亩栽密度最高50株为限。)  | 
	
	 超过亩栽密度50株/亩的,最高按30000元/亩补偿。 特优树种最高按40000元/亩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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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枇杷树  | 
	
	 幼龄期:15—50元/株 初产期:红肉种60—80元/株、 白肉种90—120元/株 中产期:红肉种130—200元/株、 白肉种150—250元/株 盛产期:红肉种250—300元/株、 白肉种300—450元/株 衰老期:100—150元/株(特优树种追加200元/株,限中产期和盛产期。亩栽密度最高60株为限。)  | 
	
	 超过亩栽密度60株/亩的,最高按27000元/亩补偿。 特优树种最高按39000元/亩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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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柑桔树  | 
	
	 幼龄期:3—20元/株 初产期:30—100元/株 中产期:110—200元/株 盛产期:210—300元/株 衰老期:100—150元/株 (特优树种按普通树种1-2倍标准补偿。亩栽密度最高150株为限。)  | 
	
	 超过亩栽密度150株/亩的,最高按45000元/亩补偿。 特优树种最高按90000元/亩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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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  | 
	
	 幼龄期:10—30元/株 初产期:40—80元/株 盛产期:90—120元/株 衰老期:50—70元/株 (亩栽密度最高160株为限)  | 
	
	 超过亩栽密度160株/亩的,最高按19000元/亩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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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果树参照柑桔标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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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 木 类  | 
	
	 经营性苗圃及苗木  | 
	
	 按实际评估定价的20%-30%进行迁移费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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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林  | 
	
	 3000—4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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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林  | 
	
	 2000—3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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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灌木林  | 
	
	 1000—1500元/亩(裸岩不作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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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星毛竹  | 
	
	 15—35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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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竹等栽培小竹  | 
	
	 15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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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旁 树  | 
	
	 枫树、杉木、楝树等  | 
	
	 胸径:3-10cm 15元/株、11-20cm 20-60元/株 、21-30cm 70-100元/株、31-40cm 120-200元/株、41-50cm 210-360元/株、51cm以上基准 400元/株(每增1cm增加10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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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樟、无患子、玉兰等  | 
	
	 胸径:3-10cm 5-50元/株、11-20cm 60-200元/株、21-30cm210-1200元/株、31-40cm 1300-2600元/株、41cm以上基准2800元/株(每增加1cm增加20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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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经济作物  | 
	
	 茶树  | 
	
	 1-2年:3000-5000元/亩、3-5年:6000-8000元/亩、6年以上:9000-10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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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特殊名贵树种按实际评估定价的20%-30%进行迁移费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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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地 上 设 施  | 
	
	 1、大棚设施(按实际棚体面积计价补偿、钢及塑钢棚架按10年折旧计算、竹木棚架按5年折旧计算、青苗补偿除外)  | 
	
	 简易竹棚  | 
	
	 1500-2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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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木棚架  | 
	
	 8000-10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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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平棚架  | 
	
	 6000-8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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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及塑钢棚架  | 
	
	 12000-20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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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栋钢大棚  | 
	
	 30000-50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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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山塘水库  | 
	
	 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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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农业基础设施  | 
	
	 机耕路、渠道、河道、其它农业基础设施等  | 
	
	 恢复原来功能或按实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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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排线(产权属村)  | 
	
	 恢复原来功能或按100元/米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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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鸡棚、鸭棚、猪棚设施  | 
	
	 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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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广电、电信、供电、移动、联通杆线迁移  | 
	
	 按成本确定补偿价格,由管线单位提供迁移工程预算,委托有资质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协商后实施,如提高迁移建设标准,增加费用由管线单位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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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广告牌迁移  | 
	
	 未经批准擅自竖立和已经批准但已到期  | 
	
	 一律无偿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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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综合执法、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持批准证明)的,按评估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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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坟墓迁移  | 
	
	 按县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乡镇负责实施,所需资金补偿到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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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养 殖 补 偿  | 
	
	 1、基础设施(养殖设施补偿标准为新建价格,所有设施实行按年份折旧)  | 
	
	 养殖池塘建塘费及塘内设施  | 
	
	 1-5亩:3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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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亩:3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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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5亩:2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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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亩以上:2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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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标准化池塘改造,为水泥护坝的追加1000元/亩;地薄护坝设施的追加700元/亩; 单闸门追加2500元,双闸门追加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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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棚设施  | 
	
	 参照地上大棚设施补偿标准执行,特殊大棚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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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箱设施(含水下设施补偿)  | 
	
	 3×3米网箱:250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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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米网箱:350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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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米网箱:550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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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海滩涂设施  | 
	
	 牡蛎  | 
	
	 沿绳式:2500元/100米(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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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柱:20元/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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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泥蚶  | 
	
	 精养涂:2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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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粗养涂:1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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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蛏子  | 
	
	 精养涂:1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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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粗养涂:1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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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涂:1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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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坝高网:3000元/亩;其它养殖涂按上述标准视情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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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养殖产品(所有养殖产品补偿标准都以已起捕后仅留塘的养殖产品)  | 
	
	 池塘养殖产品  | 
	
	 单一养殖:1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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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虾蟹混养:1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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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壳类:1500元-25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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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对虾、海淡鱼类按实际数量收购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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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箱养殖产品:商品鱼类务必上市销售,没有到商品鱼类上市销售,收入未达到养殖成本的,补足养殖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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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海滩涂养殖产品  | 
	
	 牡蛎  | 
	
	 沿绳式:500元-3000元/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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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柱:40元/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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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泥蚶养殖补助1000元/亩,对未达到商品泥蚶又不能销售的按养殖成本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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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蛏子:1000元-2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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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蚶及其他品种养殖根据养殖程度,产品不同价格视情补偿;特殊养殖产品按专家评估后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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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补偿:因工程建设需要,急需征用来不及起捕养殖产品的,按养精度和产品不同价格通过专家评估进行补助;涉及海淡水养殖面积承包的,当年度承包款已全额付清的,且未到期的按承包款合同租费的50%补偿。(如承包多年并提前一次性付清承包款的,另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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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畜禽养殖  | 
	
	 按出售或迁移两类进行评估,并给予一次性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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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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