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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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意见(试行)》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违法建筑、违章建筑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罚款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4-02

  辽宁省抚顺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意见(试行)

  违法建筑违章建筑违法性质违法情况处罚标准: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处罚标准:

辽宁省《抚顺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意见(试行)》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违法建筑、违章建筑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罚款

  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出国有土地上市时确定的容积率的违法建筑、违章建筑

  2、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铁路、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超出规划用地界线的违法建筑、违章建筑。

  依法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10%以下的罚款。

  3、其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违章建筑

  (1)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但未超过国有土地出让时确定的容积率的;

  (2)超过规划限制高度的情形;

  第一, 建筑超高增加容积率的,按第一项处理;

  第二, 建筑超高但未超容积率的

  第三, 建筑超高未超容积率的,但造成挡光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自愿协商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调换、经济补偿的方式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3)规划审批应在地下建设的配套设施,实施中建在地上的;

  (4)应在经批准的建筑中设置物业、社区等用房而另行建设的;

  (5)建筑物立面与规划批准的建筑物立面形式不一致的;

  (6)建设工程不满足各类规划控制线要求的;

  (7)建设工程移位或者偏角度的;

  (8)建设工程不满足建筑间距的;

  (9)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未按规划批准的建设的;

  (10)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工业等在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及人防工程建设的;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违章建筑,责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建筑、违章建筑,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按照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违法建筑、违章建筑。

  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处罚机关按照《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11)未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建筑、违章建筑;

  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12)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违章建筑。

  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造价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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