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城市拆迁政策:长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政策分析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4日发布的2025年第51批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围绕永春镇柳家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展开,从多维度贴合当地拆迁政策,具体分析如下:
从征收土地的基础信息来看,此次征收范围明确划定为永春镇柳家村东至伊通河、南至柳家村集体土地、西至抚长高速、北至柳家村集体土地的部分区域,且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清晰的边界界定为后续征收工作避免了权属争议,符合当地征收土地“范围明确化”的政策导向。拟征收面积共3.3350公顷,其中农用地2.8973公顷(包含旱地2.7209公顷、水浇地0.151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53公顷)、未利用地0.4377公顷(包含河流水面0.3568公顷、内陆滩涂0.0809公顷),详细的地类与面积划分,为精准计算补偿费用提供了数据支撑,也与当地拆迁政策中“精准核算地类面积”的要求相契合。而此次征收目的是为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也顺应了当地以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区域发展的整体规划,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征收原则。
在补偿标准方面,方案严格遵循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4〕8号)。其中农用地面积2.8973公顷,区片综合地价为65万元/公顷,计算得出土地补偿费37.6649万元、安置补助费150.6596万元,合计188.3245万元;未利用地面积0.4377公顷,同样按65万元/公顷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土地补偿费5.6901万元、安置补助费22.7604万元,合计28.4505万元,整体补偿费用总计216.775万元。这种依据统一区片综合地价核算补偿的方式,确保了同一区域内土地补偿标准的一致性,避免了因补偿标准差异引发的矛盾,是当地“统一补偿标准,保障公平性”拆迁政策的直接体现。
对于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方案明确其种类、数量以征收实施部门踏查数据为准,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则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及《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等法律法规执行。这一规定衔接了当地针对不同土地性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政策,既保证了补偿依据的合法性,又能根据实际踏查情况精准补偿,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符合当地“依法依规,精准补偿地上附着物”的政策要求。
在安置与社会保障层面,永春镇柳家村将按照征地补偿标准为被征地村民发放相关补助费,同时对符合社保条件的村民进行社会保障安置。这种“经济补助+社会保障”双重安置模式,是当地拆迁政策中“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理念的重要体现。经济补助能及时弥补村民因土地被征收产生的短期损失,而社会保障安置则为符合条件的村民解决了养老、医疗等长远生活保障问题,有效降低了土地征收对村民生活的影响,确保被征地村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从程序规范角度而言,方案明确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要求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属地政府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若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补偿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中“程序公开透明”的要求,让被征收人能够清晰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到补偿登记工作中。
同时,方案还设置了异议反馈渠道和听证程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若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认定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要求举行听证会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异议反馈和听证程序的设置,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表达诉求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进一步体现了当地拆迁政策中“尊重民意、保障权益”的原则,确保征收工作在合法、合规、民主的氛围中推进。
综合来看,长春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51批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程序规范等方面均与当地拆迁政策高度契合,既严格遵循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充分考虑了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此次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也为后续类似土地征收项目树立了规范、公平、公正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