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南京城市拆迁政策:江北新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政策解析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宁(江北新区)征补安置〔2025〕60号公告,围绕华创路、江淼路建设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作出详细部署,其各项内容均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关土地管理与征收补偿政策,以下结合具体方案与当地拆迁政策体系展开专业分析。
一、征收核心要素与政策依据
本次征收范围明确界定为顶山街道绿水湾社区新五组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8948公顷(13.422亩),其中农用地0.767公顷(不含耕地)、建设用地0.1278公顷,实际范围以最终征地批准文件为准。从征收目的来看,此次用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完全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定征地情形,具备充分的政策合法性与公益性基础。
方案的制定严格依据多层级政策文件,核心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层面法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等省级规定,以及《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等市级配套文件,形成了“国家-省-市”三级政策衔接的完整依据体系,确保补偿安置工作的合规性与统一性。
二、补偿标准与政策衔接要点
(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方案明确按《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4〕1号)执行,这一标准与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保持一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南京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等因素制定的统一补偿标准,相较于以往的分类补偿模式,更能体现公平性,且浦口区作为江北新区所属行政区,其执行标准直接适用于本次顶山街道征收地块,确保了补偿标准的区域性适配。
(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
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执行。该标准针对浦口区不同类型的附着物(如树木、水井、棚屋等)和青苗(如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制定了具体补偿额度,既符合南京市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总体要求,又充分考虑了当地农业生产实际与附着物价值特点,避免了“一刀切”的补偿方式,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益。
三、安置与社会保障的政策落地
本次征收的安置对象为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严格遵循省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与市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政策要求。这一政策体系的核心在于构建“即征即保、应保尽保”的社会保障机制,通过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长远生计问题,体现了南京在征地安置中“保障优先、生计为本”的政策导向。
相较于传统安置模式,现行政策更注重社会保障的长效性,不仅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一次性安置补偿,更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无缝衔接,确保其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维持稳定的生活水平,有效化解了征地可能带来的长远生计风险,这也是江苏省、南京市近年来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核心优化方向。
四、程序规范与权利保障的政策体现
方案在程序设计上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充分保障被征地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公告公示期为30日(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10月4日),通过江北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及街道、村、村民小组多级线下渠道同步发布,确保信息覆盖所有利害关系人。
对于异议提出与听证权利,方案明确规定,相关方需在公告期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视为无异议;若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级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江北新区管委会将依法组织听证。这一程序设计完全契合《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的法定要求,为被征地群体提供了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
此外,方案要求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顶山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未按期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权利人的登记权利,也通过明确逾期后果确保了征收工作的有序推进,体现了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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