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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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2022年未做修订继续沿用2013年施行标准执行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9-20

  河南省济源市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

  济政〔201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河南省济源市《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2022年未做修订继续沿用2013年施行标准执行

  一、征收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发展改革、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投资办、监察、公安、信访维稳、文物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征收办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镇、街道、主管单位等)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征收办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二、征收决定

  (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建设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提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授权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2.征收办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符合征收条件的证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证明;

  3.市城乡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证明;

  4.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5.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

  (三)对征收办拟定的补偿方案,市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收办。

  市政府应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市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及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四)征收办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对情况复杂,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各种法定程序和前期工作完成后,征收办要及时组织材料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办要及时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助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办应当将本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八)征收实施期限应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三、征收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调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

  四、补偿安置

  (一)河南省济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上述各项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按照《济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见附件1)执行。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按照《济源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2)执行。

  (二)河南省济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尽量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房。

  (三)河南省济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确认。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有异议的,由市住建部门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测绘单位确定。

  (四)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限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设,不予补偿。

  (五)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拟定。

  (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办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当于债权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八)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应当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后,实施征收。

  (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十)征收办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搬迁拆除

  (一)河南省济源市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搬迁后,征收办或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房屋拆除和建筑垃圾清运。

  六、其他规定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征收后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对旧城改造项目,收回的国有土地出让时,政府纯收益部分原则上用于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政府优先予以安排。

  (三)政府可设立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推动征收工作。

  (四)征收办及委托的相关征收事务单位要加大对征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作好群众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另行研究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河南省济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013年4月12日

  附件1

  河南省济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原则上按1:1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

  3.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济源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二、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每月每户600元。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为小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停产停业损失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上条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

  5.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按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意见相关内容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搬迁奖励

  搬迁奖励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搬迁奖励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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