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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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9-15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

  宛政〔2021〕19号

  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南阳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南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安置用地供应的实施意见》4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021年9月19日

  河南省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依法对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并实行党政正职负责制。

  市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指导、培训、监管等,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开展。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社会组织或单位提供房屋征收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城市更新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更新,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城市更新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明确防范化解措施。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存储到指定专户,专款专用,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涉及征收补偿资金预(决)算需要审核时,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主体;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五)现场办公地点及监督举报电话;

  (六)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其他导致增加补偿费用的不适当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要坚持先拆违、后征收。征收决定下达前,征收范围内认定的违法建筑要全部拆除到位。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价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核实。被征收房屋已进行产权登记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确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的依据。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一并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四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未经产权登记以及性质、用途等不详细的建筑,以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调查认定后,发现房屋权属证书和相关手续系变造或伪造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房屋权属证书有异议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书面回复。对涉嫌违规办证、不当发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撤销证书,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南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五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市场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南阳市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征收市、区财政出资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评估价值只办理相关国有资产核减手续,不再进行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南阳市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在办理房权证时,按国家相关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依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或重大差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未能涵盖的其他事项,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的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大气扬尘防治等工作,由具体实施的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考评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鸭河、官庄工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参照《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1〕49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宛政〔2011〕58号)同时废止。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下达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附 件

  河南省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暂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实际营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补偿,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期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不含提供过渡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一次性支付,但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0元。

  过渡期限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确定。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双倍支付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

  三、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2元,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选择期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以上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四、政策性补助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享受以下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元。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享受按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置换,不再补交产权调换差价。

  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且被征收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置换60平方米安置住房,不足部分不补差价。

  涉及的相关事宜,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五、生活补助费

  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500元。

  六、搬迁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奖励金额不得高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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