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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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的意见》自2021年9月10日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6-02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的意见

  石政规〔2021〕5号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步伐,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持续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国际化、现代化美丽省会城市。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的意见》自2021年9月10日日起施行

  一、河北省石家庄市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含非住宅)且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2.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含非住宅)且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选择原址安置的调换后的住房3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选择异地集中安置的调换后的住房45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市、区级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应当就保障标准内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标准外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市场价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按再次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职工工资补助、临时安置费等费用,其标准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按照省办法推算得出的标准)给予一揽子补偿,也可按照《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对选择异地集中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与异地安置房等价值部分,按照政府限定价结算,限定价由辖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70%的原则确定;因房屋不可分割超出部分可按优惠价结算,优惠价可参照成本价格确定,具体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补助与奖励

  1.公摊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系数按照市政府公布为准。

  2.困难补助

  (1)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及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查核实后,在不超过2000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2)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长期居住、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群体由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后,给予不超过10000元限额内的适当补助。

  3.奖励

  (1)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不超过10000元。对选择异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再给予不超过20000元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每平方米再奖励不超过300元。

  (2)单元奖。为促进征收的整体进度,被征收房屋以单元或排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不超过10000元。

  (3)货币奖励。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奖励。

  (五)其它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未尽补偿事宜按照原标准执行。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一)遵循"一户一宅一证"原则进行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偿标准为:一块标准宅基地二环以内安置补偿245平方米或265平方米,二环以外安置补偿260平方米或280平方米。具体安置补偿标准通过综合测算确定,测算方式为: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根据现行规划指标和安置补偿标准上限测算,能够达到资金盈亏平衡的,按照安置补偿标准上限给予补偿,不能达到资金盈亏平衡的,按照安置补偿标准下限给予补偿。原则上每户安置一个车位、一间地下储藏室,回迁区剩余车位、地下储藏室由村委会统筹安排。

  各村可根据本村宅基地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宅基地面积,超出标准宅基地面积的按照征地区片价予以补偿。

  (二)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按《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评估补偿。

  (三)搬家费每户不超过5000元;过渡费每户每月不超过3000元。

  (四)搬迁奖励每户不超过60000元。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用房,根据本村实际按照每名集体组织成员(股民)不超过20平方米计算,由村集体统一经营;鼓励发展产业,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六)其它涉及城中村改造的未尽补偿事宜按照原标准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的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包括预征收)的征收项目和已启动的城中村项目,按照原征收决定(包括预征收)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文件标准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的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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