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阳城市拆迁政策:贵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解析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函〔2025〕21号),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从多个维度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了规范,既确保征收工作有序开展,也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从政策核心内容及关联当地拆迁政策特点进行专业分析:
政策核心内容解析
建立统筹平衡机制,确保补偿方案规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起统筹指导职责,制定统一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为各区(市、县、开发区)提供了规范依据。
各区(市、县、开发区)在拟定补偿方案时,需结合自身行政区域和征收项目实际,且在公布征求意见、作出征收决定或签订预征收协议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平衡。这一机制避免了不同区域补偿方案差异过大的问题,保障了政策执行的相对统一性。
严格资金监管,保障补偿费用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项目土地出让价款中用于征收补偿的部分,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专项用于支付补偿款或建设、购买安置房,确保了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定向性。
实行市、区两级监督共管模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加强对补偿费用使用的监督与指导,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从制度上杜绝了补偿费用被挪用、挤占的风险。
细化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兼顾公平与灵活
搬迁补偿方面,明确补偿对象为征收房屋确需搬迁物资和设施设备的被征收人,补偿标准由各区(市、县、开发区)根据搬运市场费用平均水平,结合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物资、设施设备搬运等实际情况确定,若标准不能满足搬迁需求,可通过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这种方式既考虑了市场实际,又赋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同时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理权益。
临时安置补偿中,补偿对象涵盖了需临时过渡的住宅、特定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对于公房承租性质的情况,明确了在双方协商一致下,临时安置补偿费用扣除过渡期公房租金后支付给公房承租人,兼顾了各方利益。
临时安置期限根据产权调换房屋是期房还是现房区别对待,期房且自行过渡的,由征收部门结合建设工期等确定合理期限;现房或货币补偿的,给予不超过3个月补偿。补偿费用按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及月数计算,补偿标准参考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区域平均租金水平,未涵盖的类别通过评估确定,使补偿更贴合实际租赁市场情况。
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保障非住宅权益
对于因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情况,若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在临时安置期限内,除按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租金损失补偿外,还一次性支付6个月经营性损失补偿和6个月职工失业补助,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由各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经济效益等确定。这一规定为非住宅被征收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损失补偿,有助于缓解其因征收带来的经营和就业压力。
规范产权调换房屋交付问题,化解逾期风险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需明确不能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条款。若逾期,被征收人以周转用房过渡的,可继续使用至房屋交付;自行过渡的,按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租金损失补偿至交付,且补偿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调整,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不受逾期影响。
因规划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兑现安置的,可调整征收补偿方式,在摸清底数、了解被征收人意愿及做好资金测算后拟订调补方案,缩短过渡期,确保被征收人尽快得到补偿,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对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视。
对于本通知施行前已实施完毕且协议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项目,除因特定情形需调整补偿方式外,可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继续提供周转用房或按标准补偿租金损失,妥善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