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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最新版已于2021年3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5-31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东省《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最新版已于2021年3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广东省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汕尾市征收市区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等规定,制定《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为加快征收安置进度,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和市场提供安置房源的多种模式改革,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范围:由政府主导,经批准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及园区建设、土地收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三)职责分工:市城区政府、开发区(红海湾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产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征收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制定房票安置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各级发改、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司法、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第二条 房票和房票安置

  (四)房票: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资金凭证。房票样式由征收安置主体制定。

  (五)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量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指定的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

  (六)票面价值:房票票面价值由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明确的奖励补助,及《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三者加总确定。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

  (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享受的政策性补助,适用于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全部选择房票安置并按规定额度使用的,按《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房票安置奖补政策

  (八)广东省汕尾市被征收人全部选择房票安置的,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85%的,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12%给予现金奖励。

  (九)广东省汕尾市原已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变更选择房票安置,安置补偿权益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规定计算后,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实际使用房票金额12%的奖励。

  第四条 明确房票使用规则

  (十)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或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

  (十一)限期使用: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各类安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相关奖励。

  (十二)金融配套:对使用房票票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

  (十三)余额变现:被征收人在房票票面金额内购房的,其余额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在房票到期时申请兑现为货币,但使用房票购房的余额高于房票票面额度15%的,兑现货币部分不得享受相应房票奖励。

  (十四)严禁套现:参与房票安置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违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五)有效期限: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一年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由征收安置主体按房票票面金额无息返回被征收人,同时取消相应的房票奖励。

  第五条 优化安置房源筹集

  (十六)政府指定商品房。征收安置主体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房票购房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和优惠幅度。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可供房票购买的房源、户型、价格、交楼时

  间等相关信息,并报市级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定期公布。

  (十七)安置性商品房。征收片区确需少量回迁房源的,由市级统筹安排在经营性土地出让时配建安置性商品房。

  第六条 规范房票结算

  (十八)房票核发结算系统。由征收安置主体委托商业银行利用票据系统,组建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由征收安置主体提出房票发行计划和额度申请,商业银行建立项目账户核发房票额度,征收安置主体依据委托的票据系统开具房票。房票持有人和收受单位可以通过系统查询核验房票,办理结算。商业银行在接到结算申请后,通知征收安置主体支付请求,征收安置主体在规定时间将所需资金转入房票业务指定银行。

  (十九)购房使用和资金结算。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购买政府指定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征收安置主体备案。

  征收安置主体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备后2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七条 落实优惠政策

  (二十)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后重新购置房屋,个人所得税、契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公积金支持政策:选择房票安置的居民,在购买自住商品房时,本人及配偶(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住房公

  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二十二)教育保障政策: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房后,凭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子女五年内(含五年内出生的)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市城区、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制定。

  第八条 保障措施

  (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售许可且两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同意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5%向房票安置对象返还购房款等相关资料,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申报,经审核符合参加资格的,由征收安置主体或市(区)级住建部门在网站专栏公示。

  (二十四)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商品房,不予房票结算。

  (二十五)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房源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十六)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网签备案。

  (二十七)征收安置主体和具体实施部门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十八)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

  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其他规定

  (二十九)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

  (三十)房票购买二手房结算办法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三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应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5%向房票安置对象返还购房款。

  (三十二)《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施行前已明确安置点或已明确货币补偿方式的已征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三十三)《汕尾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前批准房屋征收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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