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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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明确了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2021年7月实施有效期三年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5-30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兴市府〔202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反映。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明确了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2021年7月实施有效期三年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

  一、适用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

  二、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一)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自然资源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三)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手续。

  (四)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及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际情况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拟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将修改完善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并报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作出征收决定。

  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确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从符合条件的备选范围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符合条件备选范围中,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九)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搬迁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项目整体完成后3个月内,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结算。

  四、监察与审计

  (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依法依规认真对待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二)房屋征收项目应当建立征收档案,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房屋评估、复议诉讼等各项工作记录在案,供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检查。

  (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双方应当签署责任书,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文明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五、实施日期

  《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在本规则实施之前已经启动征收但尚未实施完毕的征收项目,按照原来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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