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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被征收人选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0%内的,按政府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价格进行结算;超出120%以外的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政府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
2022-10-25 -
广东省《河源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版即将发布,已于2021年5月26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广东省《河源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 对村民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按照每户或者每栋建筑面积不超过《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或各县(区)制定的关于农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的最高标准,以1∶1的
2022-10-25 -
广东省《韶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自2020年5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广东省《韶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有关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
2022-10-25 -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浈江区、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自2019年1月2日起施行,2022年现行有效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浈江区、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住宅(住宅房屋含事实经营房屋下同)平房按套内建筑面积1:1 1比例计算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两层以上(含两层)住宅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1:1计算产权调换
2022-10-25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于2016年11月4日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水田、菜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64867元 亩。征收鱼塘(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63879元 亩。征收旱地(含土地补
2022-10-24 -
广东省汕头市《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广东省汕头市《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2022-10-24 -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规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
2022-10-24 -
广东省《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广东省《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8194;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拟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拟征地的权属、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进行集体表决。
2022-10-24 -
广东省《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2日
广东省《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东莞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
2022-10-24 -
广东省《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广东省《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适用《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四条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中所列
2022-10-24 -
广东省《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新版本即将发布
《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珠府〔2017〕7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9月5日失效,1 广东省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10-24 -
广东省《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于2017年01月20日完成修订公布实施,2022年现行有效
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
2022-10-24 -
广东省《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1日
广东省《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旧城镇改造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政府组织实施,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后收回储备公开出让,或者通过公开方式选定项目实施主体。(二)市场主体实施改造,全部权利人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将房地产权
2022-06-01 -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规定一户能拥有一处或多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或拥有多处宅基地但累计占地总面积必须符合标准。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20平
2022-06-01 -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广东省潮州市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由村(居)委会落实安置用地的,原则按1:1比例安排宅基地,增加原宅基地面积的20%作为巷道配套计入安置用地总面积,对安置用地的“三通一平”费用按2 5万元 亩给予补助
2022-06-01 -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一)宅基地分配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
2022-06-01 -
广东省《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自2021年6月29日实施后违法建筑处置按本意见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广东省《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第五条 不同类型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由执法机构调查进行认定。《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施行后发生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处置。第六条 《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所指的住
2022-06-01 -
广东省《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广东省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涉及使用新申请宅基地的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
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