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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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政策

《北京市密云区征收拆迁领域专项整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日施行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1-26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征收拆迁领域专项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办字〔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征收拆迁领域专项整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征收拆迁领域专项整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日施行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北京市密云区征收拆迁领域专项整治管理办法

  为清理整顿规范征收拆迁领域乱点乱象,切实解决当前密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进一步提升征收拆迁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安排,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征收拆迁领域发现问题的整改,围绕依法、文明、阳光、有情征收拆迁的工作目标,纠正不规范、不文明的征收拆迁行为,保护被征收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征收拆迁领域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文明规范、合法有序、阳光透明的征收拆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全区房屋征收拆迁的和谐氛围,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美化城市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供坚实保障。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密云区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拆迁项目。管理范围包括:征收拆迁相关单位、属地政府、征收拆迁劳务服务机构等从事征收拆迁工作的人员。

  三、工作目标

  (一)坚持依法征收拆迁

  依照国务院、市、区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评估和补偿、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和拆迁,确保征收拆迁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推行文明征收拆迁

  落实征收拆迁人员工作职责,严格规范征收拆迁人员行为,监督征收拆迁人员文明动迁,做到语言文明、举止文明、环境文明。

  (三)确保阳光征收拆迁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公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公开房屋拆迁现场各项内容。

  (四)推进有情征收拆迁

  提倡换位思考,为被征收拆迁群众排忧解难。特殊困难户未得到妥善安排,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落实隐患排查责任,切实化解征收拆迁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整治重点

  (一)行政行为不规范问题

  主要表现:征收拆迁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现场调查不仔细;征收拆迁补偿资金和房源不到位,造成动迁停滞、引发矛盾;不按规定办理征收决定等行为。

  (二)动迁行为不规范问题

  主要表现:擅自变动征收补偿政策及标准;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虚假合同;给予征拆对象超出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补偿面积等行为。

  (三)公开公示不到位问题

  主要表现:公开公示做得不全面、不细致;没有完全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足;不按统一要求的公示形式进行公示;暗箱操作不公开、前后标准不统一等行为。

  (四)矛盾解决不彻底问题

  主要表现:对原拆迁项目遗留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职责、人员、措施不明确;信访包案不到位,信访矛盾突出等。

  五、征收拆迁从业人员管理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1.组织要求。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办)是本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拆迁与补偿的相关政策。区房屋征收办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般为属地政府)承担房屋征收拆迁的具体工作,并在委托范围内履行征收拆迁行为监督职责。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联动配合,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保障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施。不同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工作要求。一是规范工作程序,依法合规推进征收拆迁补偿工作;二是完善补偿办法,维护被征收拆迁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建立公开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强房源管理,保障被征收拆迁群众安居需求;五是落实资金监管,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3.会议要求。建立重大事项决议制度与会议部署监管制度,本区征收拆迁项目凡涉及重大事项,均由项目指挥部或专班召开专题研讨会,实行专事专议,会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作为后期工作落实的重要依据。项目指挥部或专班负责监督议定事宜落实情况,尚未落实的,督促完成;执行有误的,责令整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作风问题的,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严肃处理。

  (二)拆迁机构工作人员

  1.执业要求。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在一个拆迁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拆迁单位执业。应当实施招投标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征收拆迁单位。

  2.工作要求。受托拆迁单位接受征收拆迁委托时,应与区征收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确保“依法、阳光、文明、有情”实施征收拆迁工作。受托拆迁单位接受征收拆迁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三)评估机构工作人员

  1.执业要求。由区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负责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请北京市住建委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指导监督,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为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具体选定流程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2.工作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征收拆迁项目现场管理

  (一)现场管理责任

  1.征收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拆迁人对现场依法文明评估、征收拆迁、拆除施工承担主要责任。

  2.受托的评估、征收拆迁、拆除施工单位对其具体实施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3.区住建委征收拆迁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征收拆迁现场行业管理。

  (二)群众接待工作

  1.工作机制。重大征收拆迁项目应明确牵头领导负责现场群众接待工作,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主体单位和属地政府担任主责,区维稳办、区信访办、区住建委、区规自分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完善房屋征收拆迁现场群众接待工作机制。

  2.工作要求。建立群众接待工作首问负责机制、舆情监测报告机制、特殊问题会商机制。通过区领导牵头的工作会商制整合各行力量,加强联动协作,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通过现场接待群众及时答复咨询、回应群众需求、宣传法规政策;通过入户走访座谈与民意调查搜集群众意见,及时发现苗头问题,开展针对性工作,防止拆迁后出现次生矛盾纠纷。通过公开信、宣传栏、政府网站等多种媒介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和征收拆迁项目宣传,主动公布信息,开展咨询服务;通过“12345便民热线”(信访工作)、“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平台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投诉,协调化解矛盾纠纷,落实信访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稳控措施。

  (三)现场拆迁工作

  1.现场阳光公示制度。征收人拆迁人或者受托单位,在征收拆迁现场公示内容如下:征收决定或拆迁许可证;征收拆迁范围;征收拆迁有关法规、政策;征收拆迁补偿方案;评估单位资质证书、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及估价师证书号;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拆迁岗位证书号;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拆除施工人员情况;征收拆迁工作流程;征收拆迁工作纪律;征收拆迁文明规范和拆迁文明用语;按照规定依被征收拆迁人要求予以公示的拆迁估价初步结果;其他应当公示内容。

  2.现场文明工作制度。拆迁人应坚持先迁后拆原则,组织征收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做好前期居民和单位搬迁与后期房屋拆除施工的衔接工作。除经依法作出征补决定或裁决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强制执行外,在征收拆迁当事人未达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征收拆迁人搬迁。

  七、征收拆迁违法违规处理

  (一)征收拆迁检查管理工作

  区住建委依法依规做好征收拆迁项目各环节检查:一是开展现场检查,征收决定或拆迁公告发布后,组织对征收拆迁现场办公场所设置、现场工作人员配置、现场公示等情况进行检查;二是拆除施工检查,进入拆除施工阶段后,组织对拆除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现场围挡、渣土清运和管理等施工及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三是举报线索检查,根据举报随时赴现场检查核实,及时阻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其他例行检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征收拆迁现场检查。

  (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征补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制定,对征收拆迁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受托单位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按照《征补条例》《征补实施意见》等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工作人员无岗位证书或非本单位人员的,责令改正。

  2.对于征收拆迁现场采用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或其他胁迫、骚扰手段,强迫被征收拆迁人搬迁的行为,责令改正,立即恢复水、电、气、暖、交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

  3.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擅自拆除被征收拆迁人房屋的,属于严重的违法拆迁行为责令拆迁人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征收拆迁。对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违规方式迫使被征收拆迁人搬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给征收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拆迁人及受托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由区住建委报市住建委并纳入市住建委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0月21日实施的《北京市密云区征收拆迁领域专项整治管理办法》(密政办字〔202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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