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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7年版本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天津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
2022-06-13 -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最新版已公布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执行。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生
2022-06-10 -
《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区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和处理的,适用《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第七条(协调达成一致)经协调,区征地事务机构与被补偿人达成一致的,签订补偿协议
2022-06-10 -
《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对征收安置住房设计做出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二)住宅房型设计需满足本市保障性住房各类设计标
2022-06-09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第十条 (估价机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估价机构。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
2022-06-09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流程做出了规定,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进行评估。上海市房屋征收装饰装修重置价的评估
2022-06-09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上海市普陀区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
2022-06-09 -
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
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坚持依法征收,保障公共利益。严格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科学把握公共利益需要,在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
2022-06-09 -
《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2日
《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
2022-06-09 -
上海市《崇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自2021年3月29日施行
上海市《崇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一届区委常委会第149次会议及区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上海市崇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使用权基价、一类地区:900元 平方米、二类地区:8
2022-06-09 -
上海市《金山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金山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第五条(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与列支)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地单位按照《金山区被征收农民
2022-06-09 -
上海市《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与列支)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征地单位按照《崇明区被征收农
2022-06-09 -
《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六、就业阶段人员社会保障(一)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
2022-06-09 -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次修正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
2022-06-09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8年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次修正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
2022-06-09 -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第五条(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和列支)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和分类)需按照《
2022-06-09 -
《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对违法建设采取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和罚款的处罚方式,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五条 上海市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四)对逾期不改正的,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
2022-06-09 -
《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程序做出了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上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涉嫌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予以立案。第三章 程序、第九条(立案)、第十条(确定承办人员)、第十一条(执法公示)、第十
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