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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强拆案例

广西省违建强拆案例:棚户区改造超越职权违法强拆房屋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11

  

  【原告】韦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欣律师张爱慧律师

  【被告】某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简介】

  韦女士在广西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并一直和家人在此生活居住,后被告知其房屋属于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2015年1月26日某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西某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向韦女士等被征收户公告,之后对房屋进行测量、估价,并协商征收补偿问题。因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明显不公,韦女士与征收部门未达成一致,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于2016年3月1日作出《搬迁催告通知书》催告韦女士尽快与其协商相关搬迁事宜,尽快搬迁。2017年5月9日凌晨,韦女士的房屋便被不明身份人员非法违法强拆,同时导致屋内全部财物毁损、灭失。无家可归的困境让韦女士下定决定,立即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欣律师、张爱慧律师代理其征地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代理该案后,经过缜密的调查取证,指导当事人韦女士于2017年12月15日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区管理委员会辩称韦女士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出依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涉案房屋于2017年5月9日被强拆,原告韦女士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最长2年的起诉期限,故某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原告起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指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拆迁户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应当制作征收补偿决定,拆迁户在法定签约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韦女士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在未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强拆原告韦女士涉案房屋的行明显违法。

  【胜诉判决】

  经过激烈地庭审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广西某区管理委员会强拆原告位于广西某区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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