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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征收案例:征地拆迁要透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公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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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能否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

  【要点提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且应当主动公开。而且,征地拆迁涉及公共利益,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补偿明细不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予以公开,公开后也不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即使存在其他拆迁户反对公开的情况,相关部门仍应依法公开,即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

  【案例索引】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浙8601行初X号

  【案情】

  原告:杭州某养殖有限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炳峰征收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征收律师

  被告: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

  原告在杭州市某村承租了6亩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并建有相应的房屋。因杭州市之江度假区项目建设,原告的房屋面临征收,但拆迁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2013年,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原告违反城市规划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4年,街道城管办以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为名,对原告的两名员工予以拘留,并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原告与征地事务所签订了补偿协议,随后公司全部被拆毁。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发现原告虽然已经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此次征地拆迁没有任何有效的征收文件,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于是,京平拆迁律师团根据本案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具体问题制定了拆迁维权方案,并以调查程序拉开了维权大幕。

  【信息公开遇阻】由于相关部门以征收拆迁为由向该养殖场支付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补偿,所以京平拆迁律师为了后续全面维权,向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该养殖场所涉及的征收拆迁项目的补偿明细。六个月后,上述机构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作出了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收到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后,京平拆迁律师及时启动了救济程序。2016年7月,京平拆迁律师助养殖场以上述信息公开述答复违法为由,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然而,一个月后收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复议行为。

  【诉讼获胜】收到复议决定一周后,京平拆迁律师决定就上述两个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信息公开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

  庭上,二位被告均主张自己作出的答复行为内容、形式合法。但是,在京平拆迁律师有理有据的说明、质证之下,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拆迁补偿明细不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不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之江管委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极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所以,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被告之江管委会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浙江企业征收案例:征地拆迁要透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公开
浙江企业征收案例:征地拆迁要透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公开

  2016年12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8601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撤销被告杭州市政府作出杭建政复[2016]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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