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案例

您的位置: 首页 > 拆迁案例 > 企业拆迁案例 > 福建企业拆迁案例: 县发改局不履责,市发改委责令限期答复...

企业拆迁案例

福建企业拆迁案例: 县发改局不履责,市发改委责令限期答复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2-02
分享到:
44.4K

  问题提示:行政复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要点提示】

  在行政复议中,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参照的是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当由被申请人证明其行为正当性,在其无法充分证明行为正当性时,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案例索引】

  泉发改[2014]XXX号

  【案情】

  申请人:安溪县金谷镇某电厂(以下简称某电厂)

  委托代理人:赵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

  某电厂的厂房位于安溪县金谷镇某村,其厂房和设备在莆永高速公路(安溪路段)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且均已遭违法强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赵健、曹星两位律师担任某电厂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该厂拆迁补偿维权事宜。两位律师经研究决定,首先对本案展开法律调查。2014年5月1日,两位律师协助某电厂向县发改局申请公开其厂房所属地块进行建设的立项文件等材料。然而,法律调查展开后,发出去的文件犹如石沉大海,一个半月过去了,某电厂依然没有收到任何回音。面对县发改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2014年6月17日,某电厂将县发改局复议至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

  【审理】

  审理过程中,县发改局辩称:某电厂提供的快递单及快递投签单仅能证明申请人向快递公司投递过有关法律调查邮件,但无法证明县发改局收到过该邮件。

  市发改委经审理认为:依据某电厂提供的证据,其已经向县发改局寄送了相关法律调查文件;同时,县发改局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未收到某电厂的法律调查文件。因此,县发改局应当及时答复某电厂的法律调查申请。2014年8月11日,市发改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县发改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某电厂的法律调查申请。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因此,在行政复议中,同样应当由被申请人证明其行为正当性,在其无法充分证明行为正当性时,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并非完全没有举证义务。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在本案中,某电厂已经提交了快递单及快递投签单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县发改局寄送了相关法律调查文件,至此,某电厂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举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至于被申请人县发改局是否实际收到有关文件,则需要由县发改局承担举证责任,而不需要由某电厂进行举证。因此,县发改局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未收到某电厂的法律调查文件,则应当为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应当说,这其中涉及到一些精妙的法律技巧,如果没有专业人士介入并坚决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那么本案中的行政机关即便违法不作为,很可能也如同以往一样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拆迁户的维权行动则只能止步于法律调查阶段。

 

44.4K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