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案例

您的位置: 首页 > 拆迁案例 > 企业拆迁案例 > 山东淄博企业拆迁案例:对养殖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

企业拆迁案例

山东淄博企业拆迁案例:对养殖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4-29

  

  【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王维雪律师陈婉枫律师

  【被告】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

  王先生系山东淄博市下辖的某村村民,为支持村庄发展承包土地建设了养殖场并依约向村委缴纳了土地租赁费用。2018年12月17日,王先生收到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先生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进行强拆并处以罚款。

  收到该通处罚决定书后,王先生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王维雪、陈婉枫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其提起行政诉讼。京平拆迁律师经过分析调查后,发现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严重侵犯王先生的合法权益。便立即指导王先生于2019年3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明确指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对涉案房屋的建造时间以及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未作出认定,亦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系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建造时间以及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是认定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前提,违章建筑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为依据。而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对涉案房屋的建造时间以及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未作出认定,亦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系违章建筑。在此情形下,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系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事实依据与职权依据。

  证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撤销被告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山东淄博企业拆迁案例:对养殖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被撤销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