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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拆迁案例:乡政府限期拆除通知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11-03

  【案情简介】胡氏一家生活在福建省诏安县建设乡某村,夫妻二人辛勤劳作,在自己的承包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种植果树,开挖鱼塘,养殖家禽,并在承包地上搭建了少许的农业用房,依靠夫妻二人的劳动,一家人生活的幸福快乐。

  2014年9月5日,一群不速之客来到胡家一家的承包地上,他们身着制服,一开始便不由分说的对这片承包地进行破坏。鱼塘被强制填埋,农业设施被损毁,果木被砍伐,鸡、鹅等家禽被驱散,在没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一家人居无定所。为了给全家一个遮风避雨的地方,为了照看幸存的下来的鹅、鱼等财产,胡氏一家只能在原址上搭建了临时的建筑物。这最后的无奈之举,作为一家人生活的居住之所,却被建设乡人民政府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于2015年4月13日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面对这样的通知一家人欲哭无泪。怎么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胡家一家人想到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经过多方打探、咨询与了解,并在旁听了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梁开贵律师的开庭之后,他们当即决定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全程介入自己的拆迁维权的案件。

  【办案亮点】京平拆迁律师团的梁开贵、顾冬庆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之后即对案件的情况作了一下详细的分析,针对案件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剥开这征地的层层迷雾,以期看到这隐藏的真相。针对乡政府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两位律师迅速的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在复议过程中,建设乡政府坚称自己的通知是合法有效的,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因此希望复议机关可以驳回委托人的复议申请。

  但是两位拆迁律师在这看似合理的表面下,迅速抓住他不合法的内核。乡政府在作出通知的时候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最后复议机关在核实了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支持了我们的复议请求,撤销了建设乡人民政府针对委托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并责令其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短暂的胜利并没有停下拆迁律师的维权脚步,接下来的维权之路还需要律师和委托人一起努力。

  【拆迁律师说法】

  作为行政处罚措施之一的限期拆除,主要指的是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两条是当前行政机关采取限期拆除措施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为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设定了“告知”前置程序,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在本案中,建设乡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并没有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在拆迁律师的推敲之下,这样的通知自然是站不住脚的,依法拆迁维权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限期拆除通知书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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