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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农村土地征收案例:村民签订租地合同养鱼种树后因土地征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4-18
【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辛晋敬律师

【被告】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街道北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寨村委”)

【审理日期】2024 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先生是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北寨村村民,王先生与北寨村委签订了租地合同,承包了潞州区大辛镇北寨村的一块土地,后长治市郊区环境保护局对王先生的鱼塘和树木的征收行为,使得北寨村委起诉王先生解除了土地租赁合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后,先予执行了王先生的鱼塘及附着物,并将树木砍伐且一直未进行赔偿,给王先生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一审法院仅判决北寨村委支付王先生8.666亩土地上的树木损失费用211690元,并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所律师辛晋敬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接案后,迅速整理了现有材料和证据,并根据案件情况详细地梳理了维权方案,京平拆迁律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异议,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期间,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一、二审中陈述不一致,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查清案件事实,本案由一审法院处理为宜。发还后,一审应当查清评估价值明细表和补偿款的真实性,结合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依法作出认定。
因此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了原审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以合法的方式履行或解除行政协议,不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法利益被侵害的情况下,一定要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听取相关意见,不要盲目地等,以致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3)晋040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拆迁律师说法】
 
在政府作出征收行为后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与政府签订的协议解除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可能会遭遇损失。因此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律师可以运用其专业知识,引用法条、政策、规范等,提交相应的证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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