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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农村拆迁案例:区政府拒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推诿给街道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8-31

  【法院观点】

  该《安置承诺》系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按集体土地政策拆迁、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就安置问题做出的承诺,并非对原告个人所作。根据《长沙市征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基本案情】

  龙某良与丈夫张某益结婚后,2009年以夫妻投靠的方式将户口迁至长沙市岳麓区某镇某村。张某益的父亲张某文于2014年1月立下遗嘱,其房屋归龙某良与张某益所有。张某文立下遗嘱后的次月去世。龙某良与丈夫张某益于2014年8月离婚,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2015年某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张某文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2015年8月20日某拆迁安置指挥部与张某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2017年房屋被强拆。龙某良分别就《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和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其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待遇。案件经最高院再审,以某街道办和区政府已就房屋补偿及屋内损失问题给予补偿承诺驳回其申请。后龙某良向某区政府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书》,某区政府委托某司法局进行答复:因某街道办已作出承诺,不再对其申请事项作出处理。龙某良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某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并同时给予其女儿安置人口的补偿待遇。

  【原告诉称】

  某司法局以龙某良未在长沙市岳麓区某镇某村建有房屋,亦未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其女儿不符合安置政策,以及某街道办曾经出具过对龙某良的安置承诺书为由拒绝对其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原告龙某良前夫张某益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已被撤销,且最高法的再审裁定书明确龙某良有权提出补偿申请,无论是基于继承关系还是安置人口关系,亦或是某街道办作出的承诺书,龙某良都有权获得补偿安置利益。此外,原告的女儿户口也是2010年合法迁入,理应属于安置人口。该答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告答辩】

  某街道办已经就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屋内物品损失作出行政允诺,原告应向某街道办主张权利。其次,原告女儿是2016年户口政策开放后于2017年11月30日迁入长沙市岳麓区某镇某村,迁入时已成年,是拆迁安置后的新增人口,不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不符合安置政策。

  【裁判理由】

  第一、龙某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虽夫妻二人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进行分割,故区政府应该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及该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等确定龙某良户口的合法房屋面积,并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龙某良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对其女儿征收安置问题,应由其女儿另行主张。

  【法院判决】

  某区政府应对龙某良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其做出的《关于龙某良申请补偿安置的答复》系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但对于龙某良享有的合法房屋面积的认定及其户能否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安置补偿待遇等问题,需由被告某区政府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做出最终的处理。

  【案件评析】

  本案系民事、行政案件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案件,不仅涉及到继承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与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身份认定、安置人口确定等和补偿安置利益密挂钩的问题相结合,极大考验律师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该案中的某区政府理应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却以某街道办作出承诺为由规避和推卸其本应承担的责任,侵犯了被征收人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法院判决客观上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对某区政府及时履责、规范其行政行为具有敦促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相对人受损的合法权益。

  ——京平拆迁律师

  本案部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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