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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农村拆迁案例:棚户区改造征收宅基地房屋补偿安置严重偏低,征收方却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准备强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4-20

  【案情简介】陕西西安的张先生是当地一村庄的村民,在村内拥有宅基地房屋。2018年开始,当地行政机关将张先生的房屋宅基地所在村庄区域,划为农村棚户区,以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地拆迁,2019年批准集体土地征收后,一并征收宅基地。张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拆迁。由于补偿安置严重偏低,张先生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4月,征收方对张先生作出《补偿结果通知书》以及《拆迁预评估报告》,随后3天,征收方又对张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紧随其后,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征收方决定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强拆。由此可见,征收方连环作出法律文书,来势汹汹,意图强势拆迁。

  虽然形势紧张,但张先生有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坐镇,针对征收方接连出具的强制法律文书,宋律师逐一分析后,指导张先生提起法律程序,各个突破。

陕西西安农村拆迁案例:棚户区改造征收宅基地房屋补偿安置严重偏低,征收方却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准备强拆

  【办案掠影】

  《征收补偿决定》依据违法的预评估报告作出,应撤销!

  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直接限定了张先生的补偿安置内容,对张先生房屋补偿定价严重偏低。京平拆迁律师全面分析后发现,涉案补偿决定依据的是《拆迁预评估报告》,且补偿决定作出时间距离评估报告送达时间非常相近,而评估报告本身具有诸多违法点,不符合评估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京平律师对此在法庭上进行有力辩论。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京平律师的主张,判决认为,涉案评估报告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申请复核评估权,且评估报告本身在实地查勘、签章等诸多方面不符合房地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依据此预评估报告作出,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强制拆除决定书》缺乏法定前提依据,应撤销!

  京平拆迁律师针对张先生收到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立即提起行政诉讼,京平拆迁律师主张,一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征收中,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征收的权利,满足强制征收的条件时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无论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均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本案《征收补偿决定》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故行政机关再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不具有任何前提依据。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京平律师的观点,支持张先生的请求,撤销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律师说法】

  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拆迁中的基本原则;而征收评估以及作出行政行为时,保障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及复核异议权利,也是基本要求。本案中,京平律师精准地抓住涉案行政文书的重大违法点,在法庭上予以有力的辩论,人民法院采纳京平律师的主张,最终作出撤销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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