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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农村拆迁案例:交投公司在鱼塘区域进行采砂作业,申请政府公开鱼塘区域范围内河道采砂(沙)许可证一直未答复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4-19
  

  【原告】池先生 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 朱月华律师

  【被告】湖北省襄阳市某县水利局(以下简称“某县水利局”)

  【案情简介】

  二原告在湖北省襄阳市某县某村进行鱼塘养殖,未加入养殖合作社,自2019年7月26日开始,有自称交投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原告养殖区域进行采砂作业,但未出示任何采砂许可审批手续以及有效身份证明、原告多次与对方交涉未果,为核实其合法性,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养殖场相关区域范围内所涉河道采砂(沙)许可证,被告于2020年1月9日签收,但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二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本所刘春兴律师,朱月华律师负责承办此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协助二原告提交了身份信息用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其他相关证据也如数提交,二原告所举证据足够证明其已依法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被告亦认可收到二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但被告均未予以回应。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被告对应当公开的信息应予以公开,对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数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证明理由义务情况的举证,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对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所以被告应当在限期内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作出答复,被告逾期不作任何答复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职责的问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限期履行职责进行答复。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由被告湖北省襄阳市某县水利局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池先生、周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作出答复。

  【拆迁律师说法】

  在拆迁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一定要在专业拆迁律师指导下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政府信息公开虽然只是其中的一个小程序,但是任何一个小细节都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走向,专业的事最好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湖北襄阳征地拆迁胜诉:交投公司在鱼塘区域进行采砂作业,申请政府公开鱼塘区域范围内河道采砂(沙)许可证一直未答复

 

  

湖北襄阳征地拆迁胜诉:交投公司在鱼塘区域进行采砂作业,申请政府公开鱼塘区域范围内河道采砂(沙)许可证一直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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