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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农村拆迁案例:某单位大面积征收承包地存在少批多占嫌疑,村民申请自然资源局查处无回应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3-01
  

  【原告】刘女士等23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刘宏国律师李保锋律师、贾毅超律师

  【被告】辽宁省阜新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资局”)

  【案情】

  委托人在辽宁省阜新市某村均有合法承包土地,长期生活居住于此,但从2010年11月开始,有关单位以不合法、不公开的方式陆续将委托人所在村的大面积土地征收。委托人通过查看相关材料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少批多占的嫌疑,便向辽宁省阜新市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对有关单位占用委托人承包土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但一直未收到辽宁省阜新市某县自然资源局的回复。

  委托人认为辽宁省阜新市某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不予立案,上诉后又维持了原裁定,委托人仍未取得满意结果,委托人向辽宁省高院申请了再审,辽宁省高院作出了行政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本法院审理。

  【维权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本案中,辽宁省阜新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有查处本辖区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委托人申请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事项属于辽宁省阜新市某县自然资源局的职权范围,应依行政职责作出相应的处理,但辽宁省阜新市某县自然资源局却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属于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辽宁省阜新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等23人提出的申请查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辽宁阜新房屋拆迁补偿:某单位大面积征收承包地存在少批多占嫌疑,村民申请自然资源局查处无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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