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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农村拆迁案例:《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因程序内容均违法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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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王庆律师、李彩艳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市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郑先生在福州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其一家人一直居住于此。2019年3月28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郑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郑先生在2019年4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将进行强拆。从作出《通知书》之日起到要求拆除仅仅留了3天时间。

  郑先生不明白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为什么突然间就变成了违章建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郑先生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维权,最终,他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王庆、李彩艳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为其维权行动保驾护航。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程序和内容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向郑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而未告知拟处罚结果和陈述、申辩等权利。

  随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郑先生向福州市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获胜】

  最终,福州市某县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福建福州农村拆迁案例:《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因程序内容均违法被撤销

  【拆迁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还应告知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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