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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农村拆迁案例:未给予征地补偿擅自占用并施工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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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村有承包土地,该地块面临征收,但征收方未对刘先生进行依法征地补偿,就擅自占用了刘先生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工程施工建设。由于土地已被施工方实际控制,刘先生找施工方,施工方宣称自己土地使用权合法所得,他人无权干涉。而与征收方协商,征收方称土地自己未占用,在刘先生未同意征收方所提的极低征地补偿数额的情况下,征收方避而不谈,刘先生深感自己陷入了维权困境,彷徨无措时,想起之前了解过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遂抱着试一试地态度前往京平律所与律师面谈述说自己的困境,经过律师深入全面的分析,刘先生看到维权的曙光再次重现,当即决定委托赵健律师、桑兆玉律师组成的团队为其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并制定详细方案后,立即指导刘先生于2018年12月2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在自己被承包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信息获得方式为:纸质、邮寄。

  2019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做出《某城乡规划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现场查阅,未予书面公开申请信息。

  2019年1月19日,刘先生收到该告知书,京平拆迁律师仔细分析后,指导刘先生向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在申请中指出,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告知书中答复内容为“根据你的申请,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可到我单位建工科具体查阅”,其声称做出此告知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然而,就申请人所申请的材料数量及方式结合被告的履行能力的实际情况看,在本案中适用此法条明显不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某城乡规划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明显违法,应当被撤销。

  【复议结果】

  最终,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做出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告知书,被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答复。

  【拆迁律师说法】

  在遇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时,在维权过程中,看似陷入死循环,无法继续进行维权时,不要惊慌,请及时咨询律师,律师具有比普通人更强大的法律知识体系及丰富的执业经验,能更有效地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拆迁户,在遇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时,如需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请尽早委托拆迁律师介入,以使您的合法权益能更快、更大范围地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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