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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农村拆迁案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存违法点征收决定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29

  

  【申请人】张某 黄某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利律师黄群雁律师、方岩(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张先生的房屋位于福建省某县,持有当地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后该地涉及土地征收,2017年12月5日,县政府作出《某县政府关于某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公告》)张先生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因征收补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张先生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利律师、黄群雁律师、方岩(实习)律师代理自己的案子。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经调查取证,认为县政府作出该《房屋征收公告》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京平拆迁律师于2019年1月28日指导委托人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的申请复议是否超过申请期限?

  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做出了《房屋征收公告》,但其未能提供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该公告的证据。因此,无法证明申请人应该了解该公告,所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申请人的征收决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政府甚至国务院批准,由市县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申请人被征收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以照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实施征收。被申请人在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时没有写明具体适用条款;且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由县政府做出征收决定。经查明,被申请人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款》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故,被申请人做出的《房屋征收公告》不符合法律程序。

  【复议结果】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 《某县政府关于某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拆迁律师说法】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办很有可能适用错误的法律程序,适用错误的法律,出现本案中张冠李戴的现象,在本案中征收方对集体土地征收居然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属于根本上违法。这就需要深入调查后才能了解,有很多问题光从表面是看不出来的。所以我们不要轻易相信拆迁办的说辞,及时寻求律师帮助才是速高效的维权途径。

  京平拆迁律师建议各拆迁户,在遇到拆迁维权的事件时,最佳方案是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及早介入案件,以此能高效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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