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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农村拆迁案例: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公开,征收决定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7-04

  

  【案例索引】:(2017)鲁13行初7X号

  【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群雁律师 陶朦朦律师

  【被告】:临沂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某县的合法住宅居住已久。2017年,县政府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某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李先生的房屋因为河岸片区改造工程被纳入征地范围。面对土地征收,李先生决定为自己争取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因拆迁办的拆迁补偿标准与李先生的合理预期迟迟难以达成一致,双方一直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僵持过程之中,某县人民政府下达了房屋征收决定书,并且不顾李先生的反对将房屋进行了拆除。

  面对房屋已经被拆除的现状,李先生没有气馁,决心将自己的权利捍卫到底。他辗转来到了征地拆迁经验丰富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黄群雁律师和陶朦朦律师组成律师团。律师团立刻为李先生量身定制维权方案,将合法权益力争到底。

  【维权经过】:

  面对着房屋已经被拆除,并且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看似无懈可击的情况下,律师团并未轻言放弃。在对整个征地程序进行全面调查之后,律师团敏锐地发现了其中的程序违法之处,并且以此为由一纸诉状将某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之中,某县人民政府辩称李先生作为原告并不适格,且房屋已经拆除,李先生对该房屋已不再享有权益。并且还称征收决定本身合理合法。但京平拆迁律师团毫不退让,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某县人民政府无法提出该方案已经征求公众意见的证据。同时,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也同样无法提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征收补偿款已经足额到户并且专户存储的证据。这使得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难以成立。据此,京平拆迁律师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征收决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鉴于房屋已经拆除,撤销涉案征收决定会造成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重大损害,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某县人民政府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之中,作为被征收方的老百姓,对法律程序往往不甚熟悉。面对《征收决定》和房屋被强拆的现状,许多人会丧失捍卫权利的决心。但是,房屋被拆除并不意味着维权无路。我国法律对拆迁过程之中每一道程序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例如对于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未能满足这一条件则整体的征收行为都欠缺合法性,这就为拆迁户维权留下了机会。所以在拆迁过程之中遭遇不合理的待遇,广大拆迁户都应当坚定维权的决心,不轻言放弃,让专业的拆迁律师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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