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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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拆迁案例:推翻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9-11

  

  【案例索引】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波、叶方荣、张婷律师

  【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山西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因土地征收,王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由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王先生与征收方一直僵持不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程波、叶方荣、张婷三位专业拆迁律师担任王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征地批文,是集体土地征收的关键性文件,也是征收维权“战役”的“必争之地”。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协助王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准文件。2017年12月,委托人王先生收到公开答复,获知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市XX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下称《批复》”,其中包括委托人王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京平拆迁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抓住时机,迅速协助委托人王先生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

  然而,2018年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却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辩称:征收土地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并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复议的依据与决定是对法律的“断章取义”,遂协助委托人王先生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并不排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此类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权利。山西省人民政府应依法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

  最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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