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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拆迁案例:行政复议撤销将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开发商的行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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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川府复决[2017]XXX号

  【申请人】:梁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邱萍萍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燕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科技部批准的全国首批"创建世界一流园区"试点单位。这样的光环也未能驱散违法征收拆迁的“雾霾”。委托人梁女士的房屋位于该区域,为响应政府号召,提升生活水平,将自己的房屋用于经营,并于2012年7月30日取得房产证,后面临拆迁,经过多轮协商无果。在是手续不合法、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被偷拆。经过多方考量,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邱萍萍、赵燕助其维权。

  第一阶段:提起行政复议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法律途径得知委托人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已被登记到xx公司名下。

  律师深知,征收房屋的目的其实是想得到房屋下面的土地,如让其实现目的,将对委托人十分不利。因此,京平拆迁律师便指导委托人梁女士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成国用[2013]第XX号)。律师认为,在梁女士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没有经过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收回、没有依法出让,xx公司没有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成都市人民政府就为xx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侵犯了梁女士的合法权益。

  第二阶段:延期审理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关系遵循:房地一体原则”,通俗的说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从常理上看,房地一体原则源于房屋和土地的天然的不可分离性。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辩称:涉案登记行为的程序和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房产证并未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而失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是房屋不可能脱离土地而单独存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的使用权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被申请人的答辩明显站不住脚。因被申请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涉及3万多平国有土地使用权,较为复杂,四川省人民政府便决定将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延期30日。

  第三阶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支持

  首先,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样认为申请人梁女士的与涉案土地使用权有利害关系,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其次,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材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申请人梁女士的房屋明确标注为未拆迁的建筑,未经征收不属于xx公司所有,因此,被申请人给XX公司办理使用权登机行为的证据不足,明显不符合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标准;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的依据,视为没有依据。没有依据便不能证明该登记行为合法。该复议程序在历经90多天后,成都省人民政府终于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成国用[2013]第XX号)。

  【律师点评】:

  房屋的拆迁,本意是使用房屋下面的土地,本案主要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xx公司名下是否合法。无论是什么工程,征收行为都应该依法进行,并且不得降低拆迁户的原有生活水平。拆迁户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及时重视起来,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川省城市拆迁案例:行政复议撤销将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开发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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