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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费县房屋拆迁纠纷案例:合法住宅因征地补偿协议未达成遭费城街道办违法强拆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5-08
山东费县房屋拆迁纠纷案例:合法住宅因征地补偿协议未达成遭费城街道办违法强拆案件
 
【原告】郭女士,费城街道办事处西洪沟村人​
 
【代理律师】陈婉枫、刘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
 
【审理日期】
 
2024年7月2日立案,
 
2024年7月23日开庭审理,
 
2024年12月7日判决。​
 
【基本案情】原告郭女士在费城街道办西洪沟村拥有合法住宅,因项目建设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双方因补偿不合理未达成协议。2024年5月22日,郭女士房屋被拆除。费县人民政府曾于2017年11月27日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2023年1月15日,费县城市更新征收改造指挥部决定终止包括郭女士房屋所在区域的部分拟征收程序。2024年5月14日,蒙阳社区居委会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公告及相关决定书和补偿安置方案。​
 
【维权经过】房屋被强拆后,郭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求助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陈婉枫、刘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案涉房屋被强拆前后的照片、损失财物清单、郭田军与费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补偿选购协议、郭女士房屋征收评估明细表、与费城街道办协商补偿的录音、未签字盖章的拆迁安置协议等,以证明费城街道办为拆迁安置实施主体及强拆行为的违法性,并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蒙阳社区居委会自认拆除房屋,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在案证据,应认定系费城街道办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费城街道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故确认被告费县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5月22日拆除原告郭女士房屋及附属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费城街道办负担。​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无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在判断行政委托关系时,要看行为内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性质以及受益主体是否具有公共利益性质。本案中蒙阳社区居委会的拆除行为应视为受费城街道办委托。同时,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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