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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城市拆迁案例:管委会根据混淆且有漏项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0-20
  

  【原告】杨先生等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章赛艳律师段悦秋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某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某区管委会”)

  吉林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开发区管委会”)

  【案情】

  杨先生等三人的房屋位于延边州某县,现该房屋被纳入到相关部门的征收范围之内,2017年9月6日,杨先生等三人收到某区管委会于2017年8月31日对杨先生等三人作出的《补偿决定》,杨先生等三人认为,某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杨先生等三人向某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2018年8月14日,杨先生等三人收到某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杨先生等三人认为,某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与某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复议决定》均违法,严重侵害了杨先生等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杨先生等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撤销某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复议决定》。

  【维权经过】

  杨先生等三人被征收房屋均在一个院内,测绘公司作出的踏查表、测绘报告和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中附属物和装修部分与另外两当事人先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和装修相混淆,且有漏项,因此,某区管委会根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吉林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某区管委会作出的《某区管委会对杨先生等三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和吉林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吉林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某区管委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杨先生等三人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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