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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城市拆迁案例: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被拆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25

  

  【原告】徐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李萌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案情简介

  徐女士在武汉市某区拥有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其已故丈夫的名下,是徐女士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后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徐女士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7年11月15日,在未收到任何相关文件和拆除通知的情况下,徐女士的房屋被强拆。徐女士认为在未与自己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强拆自己的房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多方主张征收补偿事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一直没有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拆除徐女士房屋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是,徐女士决定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叶方荣、李萌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经过调查了解,确定武汉市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以下简称某区城改局)为违法强拆主体。随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徐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某区城改局对徐女士位于武汉市某区的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某区城改局称: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某区城改局是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收公司)为该项目提供部分代办服务,对代办范围内的一切侵权事件、安全事件、突发事件负责,违法强拆及逼迫搬迁均不在某区城改局的授权范围内,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强拆被征收房屋属侵权事件,某区城改局从未实施亦从未委托他人实施违法强拆房屋的行为。徐女士亦无证据证明某区城改局实施或委托他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徐女士称某区城改局拆除其房屋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起诉某区城改局属错列,退一万步讲,即使拆除行为系征收公司作出,亦超出某区城改局的授权范围,承担责任主体应为征收公司,该责任为民事责任,徐女士认为某区城改局对其房屋强拆违法没有法律根据。

  京平拆迁律师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拆迁户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某区城改局作为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适格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徐女士的房屋在未与某区城改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某区人民政府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被拆除,某区城改局作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该项目的征收、补偿工作,应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徐女士的房屋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被拆除,该拆除行为应被认定为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武汉市某区城改局拆除原告徐女士位于武汉市某区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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