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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拆迁案例:拆迁补偿未谈拢却要限期搬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21

  

  【案件索引】(2019)津0110行初6号

  【原告】齐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大伟、邢芳

  【被告】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

  【案情简介】

  齐先生房屋位于天津市某区,因为小城镇公益项目需要,齐先生的房子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内,但未就拆迁补偿问题协商一致。某街道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拆迁通知》并予以张贴,责令拆迁范围内的建筑所有人于2018年12月20日前主动搬迁腾空房屋,并从即日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齐先生对该通知不满,遂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

  【维权经过】

  齐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补偿未谈拢的情况下将要被拆除,在这万分紧急的情况下,齐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派出了刘大伟律师邢芳律师前去援助。京平拆迁律师跟齐先生沟通了基本情况后,为了更详细的深入了解案情,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在信息公开后,京平拆迁律师发现齐先生的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没有土地征收批复,故某街道作出的涉案通知的行为违法。同时,京平拆迁律师根据当地政策结合齐先生的持有的建房协议来判断,齐先生的房屋是合法存在。基于这两点,京平拆迁律师收集整理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胜诉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天津市某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拆迁通知》。

  【拆迁律师说法】

  在拆迁过程中都应该是先补偿再拆迁,但是实践中很多拆迁办急于让拆迁户搬走,所以会出现双方补偿都没谈拢,拆迁户就收到《拆迁通知》让限期搬离。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这时候我们要及时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确认《拆迁通知》违法。但是这时候可能就涉及到《拆迁通知》是否可诉的问题,就像本案中被告在辩护意见中提到的涉案通知是针对符合条件的不特定多数人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不是具体针对原告作出的。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各位拆迁户在判断法律文件是否可诉的时候一定不要只看文件名字,即使带有如“通知”“公告”等字眼也可能是针对特定对象发布的,就属于可诉的范围,我们要从文件的内容进行判断。

  同时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程序性权利有没有被侵犯,比如自己陈述、申辩、获得听证的权利等,如果被侵犯的话一定要及时请律师协助维权,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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