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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市拆迁案例:棚户区改造对评估结果不服提出复核遭驳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7-19

  

  【上诉人】洪女士 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律师杜红梅律师、李萌律师

  【被上诉人】江西省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6日,某县政府审议通过了《某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启动了对某县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2017年9月19日,某县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上诉人洪女士与张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遂某县政府通过抽签方式选定了某评估机构,并于9月19日对房屋进行了评估。洪女士与张先生对评估结果不服提出复核,2017年11月8日,评估机构复核后维持了原评估价格。洪女士与张先生遂提起专家鉴定申请,但没有得到回复。因洪女士与张先生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某县政府于2018年1月8日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洪女士与张先生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维持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洪女士与张先生将某县政府与复议机关,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了洪某芳与张某平的诉讼请求。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洪某芳与张某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维权经过】

  该案二审中,京平拆迁律师着重向合议庭强调了补偿决定存在的问题。

  1. 剥夺了拆迁户“产权置换方式”选择权,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1条 的规定,侵害了拆迁户的利益。

  2.评估程序:选定评估机关程序违法;是评估方法采用错误;评估报告缺乏“评估单价的测量方法”等关键内容;被评估的房屋单价和总价远低于市场单价。

  针对上诉人的质疑,被上诉人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已进行论证并征求意见,对于商业用房不进行产权置换仅予以货币补偿;该区域无商业规划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且货币化安置,符合各地积极引导和鼓励货币化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大背景等意见。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政策执行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去库存虽有其政治背景但应当在法律规定范畴内实施。拆迁办没有给予产权置换选择权,未保证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胜诉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二、撤销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拆迁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该条款系强制性规定,在拆迁户未明确放弃产权置换补偿方式情况下,剥夺拆迁户选择权的补偿决定应依法撤销。该区域无商业规划、不具备安置条件,不能成为不给予商业用房产权调换选择权的理由。拆迁户一定要清楚自己享有的货币安置和产权置换的选择权,对于补偿方式不合理、数额不合理的补偿决定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来说,补偿决定案件走到二审程序基本上可以说是最后机会了,一旦被法院维持,将直接面临司法强制执行,关键时刻二审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对这个案件意义重大。二审终审制,一个法律程序的得失都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承办结果,建议拆迁户遇到纠纷时,一定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把握好每一个法律程序。

  

江西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棚户区改造对评估结果不服提出复核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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